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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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83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0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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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志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志惠诉被告童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郭明亮、亢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郭明亮、亢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319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陈贵林、马春翔: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陈贵林、马春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319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杨军、贺春娜、田刚、李冬、闫鑫: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张花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5日

闫鑫、贺春娜、田刚、李冬、杨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张花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5日

贺春娜、田刚、李冬、杨军、闫鑫: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张花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5日

孔锦英:

本院审理的原告王舒瑜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圣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孔锦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驳回原告王舒瑜的全部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原告王舒瑜不服本院于2023年8月5日作出的(2023)内0602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状内容:一、请求依法判令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内0602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焦路岩: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莲诉被告焦路岩、高玉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2、被告高玉栓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3)内0602民初6248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郭庆义:

本院受理郭飞诉被告郭庆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两倍计算,从2010年8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起利息为108000元整。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独任审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内蒙古天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峰诉被告内蒙古天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4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内蒙古天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海峰支付欠付工资3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海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内蒙古天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五份,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杨雨欣:

原告李智诉被告杨雨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4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王文斌:

原告白贵荣诉被告王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638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5000元;二、依法判决逾期利息,以175000元为基准,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3.65%计算,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三、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壮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王壮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主要内容:一、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3894号民事裁定,改判由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刘新儒、候利兵、奥维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利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苏飞、郭燕、内蒙古恒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新维、刘新儒、富凯龙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侯利军、张美英、内蒙古奥利星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候利兵、奥维香、韩德利、董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冻结保单告知书[告知内容:本院冻结了你们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单编号分别为:2013151113478015007132、2000151101S56000000029、2005151113S78000031801、2009151113432015017774、2002151101S42000068666、2002151101S42000038472、1998151101Y05000002194、1998151101S09000014298。现通知你以下事项:一、如已发生保险事故,该保单正处于保险理赔阶段,可及时告知执行法院,法院会依法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利;二、被执行人或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愿意继续维系保险合同效力的,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交付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的财产替代履行的,人民法院不再执行该保险产品。上述冻结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5日内,如被执行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未能交付替代履行财产的,本院将直接向保险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保险合同并扣划退保后的现金价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安占宇: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占宇、王建平、苗翠霞、温贵军、赵候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555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1、请求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555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判项,改判为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款16500万元;本诉不服金额为1000万元;2。请求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5550号民事判决书第四判项,改判为判令解除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7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项下关于伊金霍洛旗兴蒙时代广场项目1号商业楼建筑面积合计5604.21平方米商铺对应的合同法律关系,建筑面积合计5604.21平方米商铺对应的合同价款56042100元与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给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房款中予以核减;并判令由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合计1350万元(按照已经支付的房款13500万元的10%计算);反诉不服金额为69542100元;3。一审、二审的本诉、反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1号窗口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张慧:

原告卢建平诉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呼和浩特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原告江西省海方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2023年9月5日

内蒙古金铂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与被告内蒙古金铂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内蒙古金铂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原告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与被告内蒙古金铂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就餐协议》于2023年8月7日起解除。二、被告内蒙古金铂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返还剩余福利费114328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14328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7日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内蒙古金铂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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