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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8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0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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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洪生、包福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单秀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潘洪生、包福艳二人偿还原告单秀萍借款本金150000元(三个欠条,其中一个欠条借款日期为2017年8月29日,另外两个欠条借款日期为2017年11月8日),利息201330元(自2017年8月29日至2023年6月9日止69.33个月:50000元×0.02元/月×69.33个月=69330.00元;自2017年11月8日至2023年6月9日止66个月:100000元×0.02元/月×66个月=132000元),本息合计:351330元。自2023年6月10日起以实际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直至还清为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5日

赵义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海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5日

王韦平:

本院受理原告曹仝柱诉被告王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1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刘凤勇:

本院在执行刘凤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财产部分一案中,异议人贾桂林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3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异议人贾桂林的异议请求)和复议申请书【1、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内0602执异335号的裁定书;2、请求裁定申请人对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钓鱼台嘉园1号楼9层5单元902(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142667)房屋中非赃款物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李春奎:

本院受理原告付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59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白宇贺:

本院受理原告钱金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58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吕文斌: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处置参考价及网拍、异议流程告知书》、《执行裁定书》,我院依法对你购买的内蒙古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土默特左旗金山开发区电力城南金山阳光城(金华学府)高层3号楼2单元403号房屋进行处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逾期未来领取,即视为送达,并在2023年10月7日上午9时到本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5日

盛广红: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处置参考价及网拍、异议流程告知书》、《执行裁定书》,我院依法对你购买的内蒙古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土默特左旗金山开发区电力城南金山阳光城(金华学府)高层3号楼3单元1401号房屋进行处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逾期未来领取,即视为送达,并在2023年10月7日上午9时到本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5日

赵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杨兰明诉被告赵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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