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1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583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0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长江、森布乐:

本院受理原告崔文诉被告长江、森布乐、王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长江、森布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28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欠款本金2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7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同业拆借利率计算,截止2023年1月9日利息共计:6083元,本息合计:34083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海海、李保红、周秉节、刘权、贺德义: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上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海海、李保红、周秉节、刘权、贺德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载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兵、张国印、魏月霞、王祥、杨二由: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兵、张国印、魏月霞、王祥、杨二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载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飞飞、李娜、石霞、郭杏吝、李奎、何红亮: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飞飞、李娜、石霞、郭杏杏、李奎、何红亮金融债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载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载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变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秀明、娜日阿、柴锁锁、陈秀如: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秀明、娜日阿、柴锁锁、陈秀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我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波、银豆豆、闫水军、刘霞、常丑丑、梁金良: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波、银豆豆、闫水军、刘霞、常丑丑、梁金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载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就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彦军、占领、吕官庭、彭海燕、李素娥: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彦军、占领、吕官庭、彭海燕、李素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成梅、张国平、许志城、许二晓、王二亮、刘欢、刘雄、徐云生: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成梅、张国平、许志城、许二晓、王二亮、刘欢、刘雄、徐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载定事。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水我定。可以自本藏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包头市中载人民法院中请复议。逾期本载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七十九、陈宽后、秦海军、王白云: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七十九、陈宽后、秦海军、王白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载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载定即发生法律微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雄飞、刘苹平、刘存小、白吉祥、白永祥、张喜柱: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雄飞、刘苹平、刘存小、白吉祥、白永祥、张喜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鹏飞、杨金梅、丁俊强、赵志亮: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霍鹏飞、杨金梅、丁俊强、赵志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载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载定即发生法律救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满仓、杜晓光、任志春、程文斋、刘乐乐: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满仓、杜晓光、任志春、程文斋、刘乐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迭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载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振峰、张振文: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振峰、张振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远乐、王磊、王燕茹: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远乐、王磊、王燕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娜: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慕向富: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稀土开发区泓叶涂料经销部诉慕向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91民初1232号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年9月5日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五十九、李军军、杜光明、李子腾: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五十九、李军军、杜光明、李子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放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翟根心、翟晓燕、翟妙婷、翟耀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翟根心、翟晓燕、翟妙婷、翟耀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德全、杨春雷、陈月明、曹永强、苗永胜: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德全、杨春雷、陈月明、曹永强、苗永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我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明、郭二仙: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明、郭二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我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小达、石霞: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土欧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小达、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原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申请人刘福清因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股金证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刘福清(身份证号:150221196709062632);二、公示催告的票据:股金证,账号为:1002501809000000137000,金额为34238.48元,签发人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股金证无效。特此公告。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王广:

本院受理原告聂二毛与被告王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聂二毛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聂二毛负担;公告费500元(以原告聂二毛出具的发票为准),由原告聂二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刘建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志团、刘建团、王旺蛇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