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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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83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0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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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创睿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建飞与被告内蒙古创睿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创睿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郝建飞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76元,由被告内蒙古创睿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郝广英、韩叶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与被告郝广英、韩叶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与被告郝广英、韩叶青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于2023年5月25日解除;二、被告郝广英、韩叶青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7月21日的借款本金1045601.23元,利息、罚息及复利58385.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郝广英、韩叶青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支付从2022年7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对坐落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顺城街6号汇豪天下花园小区A37号楼6至7层5单元601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吴宾宾: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与被告吴宾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与被告吴宾宾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于2023年5月25日解除;二、被告吴宾宾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11月15日的借款本金669785.35元,利息、复利及罚息40522.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吴宾宾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支付从2022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对坐落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五十家街建行宿舍楼6层南单元北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薛海晨: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与被告薛海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与被告薛海晨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于2023年5月25日解除;二、被告薛海晨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7月28日的借款本金306337.78元,利息、复利及罚息13833.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薛海晨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支付从2022年7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对坐落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路西机务段住宅小区20号楼6层4单元西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崔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与被告崔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62民初9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峰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10月10日的借款本金1562308.68元,利息(复利、罚息)92372.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崔峰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支付从2022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许岩池: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滨诉被告许岩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宋文明:

本院受理(2023)内0502民初6097号本院受理原告张燕诉被告宋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经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贾志环、孙金凤:

申请执行人土默特右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志环、孙金凤、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主体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赵雨叶:

本院受理原告杨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21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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