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鹏程:
本院受理原告包丁柱、包春杰与被告葛鹏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原告包丁柱、包春杰与被告葛鹏程于2014年10月1日签订的《林地流转合》于2023年5月9日解除;二、驳回原告包丁柱、包春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日
张全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洪启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6390.00元及利息20848.08元(2017年1月23日至2020年7月23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16390.00元×0.02元/月×42个月= 13767.60元;2020年7月24日至2023年7月24日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16390.00元×0.012元/月×36个月=7080.48元,利息合计:20848.08元),本息合计:37238.08元;2、以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全部欠款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