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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82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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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埃太、王明:

异议人(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圣园云仓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埃太、王明、内蒙古旺正园林绿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内蒙古旺正园林绿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1执异115号执行裁定,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执异115号执行裁定和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郭吉忠、王小明: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城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路支行与内蒙古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吉忠、王小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内0102执异5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3)内01执复184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王广聪:

本院受理原告谢淑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侯朋刚:

本院受理原告相满贵诉被告侯朋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侯朋刚:

本院受理原告赵国红诉被告侯朋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钱宏:

本院受理原告马飞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902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呼和浩特市瑞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国钧、刘月英诉被告马小龙、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241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杜俊威: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柱诉被告杜俊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杜俊威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9月1日

弓小丽:

原告闻万利与被告弓小丽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弓小丽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不准予原告闻万利与被告弓小利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闻万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日

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原告内蒙古聚鑫胜商贸有限公司诉杨青、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297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剩余货款396581元,并以396581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合计:414678元】2。依法判令被告杨青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诉讼代理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签订Q235B普开平板及Q235槽钢的《销售合同》,合同价款为人民币654581元。尽管合同约定当日全额付款,但由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原告系多年的合作关系,其法定代表人郭月萍在征得原告同意后于当日给写下《欠条》:今欠内蒙古聚鑫胜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654580元(陆拾伍万肆仟伍佰捌拾元整)。并注明:此欠条以付款收款及进账金额为准,此欠条以合同金额为准,款项全部到期到达账户,欠条收回。同时,被告杨青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原告根据《销售合同》约定完成钢材交付,被告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对所购钢材核验后收货并早已投入工地的施工使用不存在质量问题。其间,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月萍从2021年8月11日开始陆续向原告法定代表人黄海波个人账户上打款15笔,支付钢材款合计人民币258000元,之后就不再支付。截止2022年8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钢材款396581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钢材销售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拖欠剩余钢材款及承担逾期付款致原告损失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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