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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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8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0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舒、候银贵: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乌拉特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宋益任、王舒、候银贵、陈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0日

王舒、候银贵、刘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乌拉特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宋益任、王舒、候银贵、王治忠、刘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22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0日

段占魁: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新区支行诉被告段占魁、高俊鲜、邓正飞、张东、罗伍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2864号、2861号、28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0日

周立军、张巧云、石铭、刘梅: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利民支行诉被告周立军、张巧云、石铭、刘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0日

石铭、刘梅: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利民支行诉被告石铭、刘梅、郭军、马建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0日

临河区鸿莲舞韵艺术工作室: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妍卓诉被告临河区鸿莲舞韵艺术工作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任文胜、武金梅、内蒙古三益农畜产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市关尔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巴彦淖尔市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文胜、内蒙古三益农畜产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武金梅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吕满义、马燕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谢美琴、郭正昀、郭有义、李秀莲诉被告吕满义、马燕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向你二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于占文:

原告董靖与被告于占文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董靖与被告于占文离婚;二、婚生子于家顺(2010年4月26日出生)由原告董靖抚养,被告于占文给付婚生子于家顺抚养费每月700元,从2023年6月开始给付至婚生子18周岁时止,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三、驳回原告董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于占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日

赵永福:

本院受理(2023)内0521民初3771号原告刘永权与被告赵永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永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尾欠款本金63750元及利息68187元【42075元(63750元×0.02元×33个月,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26112元(63750元×0.0128元×32个月,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21日止)】,本息合计131937元。二、2023年4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63750元为基础,按月利率1.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日止;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3)内0521民初3771号民事裁定书之一、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9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日

乔立慧: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国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峰、乔立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孙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国良商贸有限公司欠款本息合计68772.59元;二、被告孙峰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国良商贸有限公司自2023年6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三、被告乔立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科左中旗国良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日

赵长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秦汝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65336元(60000元×0.02×4个月=49200元-10000元=39200元从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60000元×0.0121元×36个月=26136元从2020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2日)本息合计:12533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陈都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军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1236.00元,并给付原告利息款11785.30元(8995.00元×2%×44个月+8995.00元×1.283%×24个月+8995.00元×1.23%×10个月),以上合计:23021.30元;2、要求被告自2023年6月21日开始(8995元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四倍的标准给付原告利息款,至欠款偿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王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桂芝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工程欠款16800.00元,利息19840元【(16000元×0.02元×44个月,从2016年12月9日计算至2020年8月9日)+(16000×0.012×30个月,从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2023年2月20日)】,本息合计:36640.00元;2、要求被告自2023年2月20日起,以欠款本金1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12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日

张阿拉坦巴干: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永权诉被告张阿拉坦巴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尾欠款本金55240元及利息59084元[36458元(55240元×0.02元×33个月,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22626元(55240元×00128×32个月,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21日止)],共计114324元;2、2023年4月21日之后利息以欠款本金55240元为基础按月利率1.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日止;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9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日

陈都拉:

原告科左中旗杨二扣板装潢商店与被告陈都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都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杨二扣板装潢商店欠款本金8197元;二、被告陈都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杨二扣板装潢商店自2023年6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1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都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日

通辽市中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就(2022)内0521民初第400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日

康应选: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二格诉被告康应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达拉特旗广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邦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俊、袁在畔、达拉特旗广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内06民终1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无法与你确认有效文书送达地址,现向你公告送达: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达拉特旗广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关碾房瓦窑社(土地证号:达国用2010第000951号)房屋及土地。二、《评估报告书》:确定被执行人达拉特旗广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关碾房瓦窑社(土地证号:达国用2010第000951号)土地的单价为89元/平方米,总价为5721276元。三、《拍卖通知书》:对被执行人达拉特旗广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关碾房瓦窑社(土地证号:达国用2010第000951号)不动产在评估价格5721276元的基础上下调30%,即以4004893.2元进行第一次司法拍卖。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东胜区蒙速广告工作室:

本院受理原告大同市鼎盛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胜区蒙速广告工作室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3)内0602民初641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3日后的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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