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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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82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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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玉海:

本院受理原告李凤林诉被告内蒙古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玉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9月1日

谭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290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霍兵磊、刘露: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连军、杨娇、贺新、黄晓、霍兵磊、刘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1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二道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日

霍兵磊、刘露: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新、黄晓、霍兵磊、刘露、郭连军、杨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二道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日

霍兵磊、刘露: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兵磊、刘露、贺新、黄晓、郭连军、杨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二道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日

张二鹏:

本院受理原告宋颖与被告张二鹏、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5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协助原告宋颖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办事处世纪嘉园小区A#-1-1901的房屋办理注销抵押;二、被告张二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协助原告宋颖办理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办事处世纪嘉园小区A#-1-1901房屋的权属证书至原告宋颖名下(因办理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等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张二鹏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第二巡回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0日

张海宾: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超与被告张海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海宾向原告李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69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海宾以人民币4698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6日起按照2022年6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李超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南玉河、闫月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继光与被告南玉河、闫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玉河、闫月霞向原告郭继光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45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南玉河、闫月霞以人民币54548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起诉时(2023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向原告郭继光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郭继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刘宇朕:

本院受理原告孟祥飞、谢金翠与被告刘宇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宇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孟祥飞、谢金翠偿还借款本金3093元,借款利息572.73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30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逾期利息,自2022年12月13日始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孟祥飞、谢金翠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原告孟祥飞、谢金翠已预交),由被告刘宇联负担;公告费500元(以原告孟祥飞、谢金翠出具的发票为准),由被告刘宇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贺改梅、李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诉被告贺改梅、李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189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郝俊明:

本院受理原告赵全成诉被告郝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15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王兵兵:

本院受理原告王宝雷诉被告王兵兵、刘小荣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503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原告王宝雷对东胜区团结路6号街坊巴音孟克嘉园4号楼3单元106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就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民初59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王兵兵、刘小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杨成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东与被执行人杨成业、刘孝琴、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执行裁定书((2023)内0602执恢1366号):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杨成业名下的位于东胜区罕台镇布日都梁村韩家坡蒙汇时代广场5号楼3层01(产权证号:103529)房产一处;2、评估报告(鄂尔多斯市九鼎估字[2023]第0073):报告确定上述房产评估价为7358108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郑红梅:

本院在执行刘秀芳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3)内0602执恢11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你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4670460000738324)49200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高洪志: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蒙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洪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6137号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热费2639.8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自2007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逾期违约金,截止起诉之日2023年5月15日违约金为951.32元,以上两项合计为3591.12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424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高跃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小虎与被告高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的(2023)内0602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高跃强于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白小虎返还借款本金93305元并支付利息3348.61元(按年利率3.8%计算从2022年1月31日至2023年1月6日的利息),以上合计96653.61元;二、被告高跃强向原告白小虎支付从2023年1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933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计算);三、驳回原告白小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77.04元,由原告白小虎负担160.7元,由被告高跃强负担2216.34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王增友、王国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小虎与被告王增友、王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的(2023)内0602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增友于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白小虎返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6993元(截止2023年1月6日),以上合计46993元;二、被告王增友向原告白小虎支付从2023年1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3.65%计算);三、被告王国民对被告王增友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白小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3.86元,由原告白小虎负担158.86元,由被告王增友、王国民负担975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张有飞:

本院受理原告杜有生诉被告张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5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张有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杜有生柴油款175680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175680元为基数,从2008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7.02元,由被告张有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尹静波:

本院受理原告赵夫润诉被告尹静波、任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开庭传票、本院(2023)内0929民初1422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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