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582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0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佳琦:

本院受理原告孙志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王永海、赵淑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许飞、刘美伶、李海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许飞、刘美伶、李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621民初221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海燕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9395.41元,本息合计59472.46元,以及律师费3000元,上述共计62472.46元,并判令被告支付本金50000元从2023年4月5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9.663334%计算所得利息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许飞、刘美伶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日

狄瑞斌:

本院受理原告狄玉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贾利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文诉被告贾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05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史利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鑫诉被告史利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17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刘全:

申请执行人王银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小玲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主体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李玉斌:

本院受理原告吕根宝诉被告李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822民初133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内0822民初1338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邓国华、燕燕:

本院受理(2022)内0207民初24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邓国华、燕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阿拉尔市群丰果品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新增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蒙通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美成、李志平、秦凤莲、辛志强、李玲、张洪章、张连奎、伍大丽及你借款合同纠纷(2021)内0105执恢1155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2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21)内0105执恢115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张连奎、伍大丽、任美成: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新增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蒙通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志平、秦凤莲、辛志强、李玲、张洪章、阿拉尔市群丰果品有限公司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2021)内0105执恢1155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2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21)内0105执恢115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呼和浩特创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锦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23)内0105执711号]一案中,内蒙古锦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执行呼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公司名下的财产。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2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锦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锦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创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23)内0105执711号]一案中,内蒙古锦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执行你名下的财产。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2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锦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杭锦后旗坤源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军、郭艳、汪玉祥、贾玉梅及你追偿权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697号]一案中,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2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申请人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内0105执异286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李军、郭艳、汪玉祥、贾玉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锦后旗坤源工贸有限公司及你们追偿权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697号]一案中,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2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申请人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内0105执异286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内蒙古金农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文强与你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2536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文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内蒙古金农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内蒙古金农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内蒙古金农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内蒙古金农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清水河分公司、内蒙古金农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内蒙古金农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内蒙古金农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内蒙古金农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2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魏文强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内蒙古金农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内蒙古金农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内蒙古金农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文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金农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2536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文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内蒙古金农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内蒙古金农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内蒙古金农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内蒙古金农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清水河分公司、内蒙古金农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及你们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2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魏文强的追加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高志彪、梁二兰: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阿依娜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柏岭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占年、内蒙古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海岗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恢474号]一案中,案外人高俊花请求本院中止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誉博财富大厦C座六层全部商业用房的查封,不得评估拍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3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高俊花的异议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李利平: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志成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阿尔加商贸有限公司、杜伟娟、郭卫军、史洁及你劳动争议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恢420号]一案中,案外人刘喆向本院请求中止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5号绿地中央广场五期3号楼12层1单元1202号房屋的查封,并依法解除对该房屋查封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3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刘喆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