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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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8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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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牧业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高速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荣及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3)内0105执恢412号]一案中,案外人迟秉林请求本院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东河湾住宅小区SG4号楼1单元2003号房屋、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金隅环球金融中心4号楼6号楼17013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3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迟秉林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李翠林: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被告李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胡晓青、尚文贵: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明万珠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晓青、尚文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710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王红涛:

本院受理原告彭同林诉被告王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07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巴图:

本院受理原告赵露诉被告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930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玉泉区土地储备项目服务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该案的处理结果与你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知你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888号、(2023)内0105民初489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追加第三人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银山、张二伟、陈茂良:

本院受理边永清申请执行银山、张二伟、陈茂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4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高美英:

本院受理王再忠申请执行石强、高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1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李润伟、贾仙萍:

本院受理的任团元申请执行李润伟、贾仙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公告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恢1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李润伟、贾仙萍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讨号板世纪新村1号楼2单元3楼西户房屋一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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