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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8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3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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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美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7101民初42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8月30日

李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7101民初42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8月30日

格根图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告格根图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30日

葛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告葛小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30日

许庆军:

本院受理张米小、郑俊瑞、周花眼、张哲、赵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3732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1)内0121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曹赛、许庆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米小、周花眼、郑俊瑞、张哲、张旭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62766元;二、被告董月爱对其中2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35866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董月爱有权就其代为归还借款部分向被告曹赛、许庆军追偿;三、驳回原告张米小、周花眼、郑俊瑞、张哲、张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25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曹赛、许庆军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30日

郭利清: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郭利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159号,现依法向郭利清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0日

王静: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云鹏、王静、赵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0日

刘俊平: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贾志钢、郭燕平、范利刚、刘俊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0日

张凯、王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张凯、被告王建忠、被告陈小军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8月30日

内蒙古联合金融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温鑫诉你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284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0日

苗菲、王镇: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元与被告苗菲、王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文元借款14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0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其中应当核减已付利息4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33元,由被告王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0日

雷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梅诉被告雷永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我代其偿还的债务799671元和利息555869元(以799671为基数,从2018年7月18日至2023年3月28日止,利率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百分之14.6计算)共计:1355540元。)2、判令被告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0日

崔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银山诉被告崔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及利息(2011年7月15日至2023年6月15日,合计143个月);按2%息率算的利息是45760元,本金利息合计61760元(陆万壹仟柒佰陆拾元整)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从2023年6月15日止后的利息,月利息2分,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0日

杨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辉与被告杨永强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824民初100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4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0日

王建中、白永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雪梓与被执行人王建中、白永梅民间借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执恢11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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