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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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8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3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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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美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告间美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间美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代偿款80724.48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该利息以80724.4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12日起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二、间美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逾期保险费用5379.38元;三、间美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公告费200元。案件受理费2080元,由间美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30日

马超:

本院受理原告韩勇诉被告马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397号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0日

苏伟、内蒙古挚尚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姚瑞军申请执行苏伟、内蒙古挚尚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378号评估报告、评估通知书,评估被执行人苏伟房产屋内物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0日

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霍美栓诉被告内蒙古库布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现霍美栓对本院(2023)内0105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0日

内蒙古三千米天人温泉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侯建民诉被告内蒙古三千米天人温泉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朱桂莲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被告内蒙古三千米天人温泉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22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0日

王丽霞、牛永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宿志强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992号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诉讼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30日

王建丰:

本院受理原告王燕飞诉被告王建丰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602民初684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王浩燃(身份证号码:150602200705281223),儿子王浩睿(身份证号码:150602201207141230)都归原告抚养,被告给付生活费,每月每人2000元,直至两个孩子成年为止。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3)内0602民初684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40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0日

张彩霞、刘树枝:

本院受理原告张爱爱、张捷鸿、张宝龙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川河老年公寓、张俊平、张彩霞、刘树枝、肖勇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11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0日

崔海君:

原告陈平与被告崔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崔海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陈平借款本金24000元;二、被告崔海君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陈平24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2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6840元(24000元×0.005元×57个月);三、被告崔海君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陈平24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57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崔海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0日

胡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胡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胡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代偿款100288.2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该利息分两段计算,第一段利息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为3235.55元;第二段利息以100288.2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二、胡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逾期保险费用5280元;三、胡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公告费200元。案件受理费2755元,由胡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30日

王灯宏:

本院受理原告丁成凤、杨福军、杨云霞、杨春霞诉被告闫兰兰、王灯宏、李换珍、李泽雄、李泽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再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撤销本院(2019)内0102民初第1545号民事判决书;二、原审被告王灯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原告丁成凤、杨福军、杨云霞、杨春霞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原审原告自2015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三、原审被告闫兰兰、被告李换珍、李泽雄、李泽选在李厚厚的遗产继承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审原告丁成凤、杨福军、杨云霞、杨春霞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0日

王俊怀: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福诉你及秦永平、王凤义、内蒙古亿利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84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502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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