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勒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与被告其勒格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8月29日
赵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赵志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8月29日
王春梅: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执33号执行裁定书、(2023)内71执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3)内71执3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3)内71执33号执行裁定书之三、(2023)内71执33号执行裁定书之四、(2023)内71执33号执行裁定书之五、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8月29日
王福强: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执68号执行裁定书、(2023)内71执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3)内71执6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8月29日
内蒙古优哥联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东琴、郭润生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293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9日
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郭云富:
本院在执行毛永刚与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郭云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执18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聚良源购销储运有限公司厂内的价值390000元的机器设备:100T/D蒸汽玉米压片(隧道烘干加工)生产线(该生产线包括以下机器:1#2#3#提升机、去石机、调质机、出仓排料器、除尘器、清粮风机、物料分配器、刮板输送机、闷粮仓、压片机含电机55KW、蒸煮塔、暂存仓、自动控制部分、热交换器、隧道式烘干冷却箱、隧道烘干风机、隧道冷却风机、4#提升机、成晶仓、螺杆式空压机、产气量4吨每小时的蒸汽锅炉、250KVA变压器),查封期限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9日
姚宏良:
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姚宏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5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姚宏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农机欠款75000元。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姚宏良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9日
杨治国: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后诉被告杨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杨治国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王文后购房款47000元及利息54528元(计算至2019年5月14日),后续利息以47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从2019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全部偿还完毕止;二、驳回王文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2元,由王文后负担。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8月29日
王安云:
本院受理原告敖富贵诉被告崇左市豫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安云、第三人内蒙古元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王安云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8月29日
李纪荣:
原告庞彪林与被告李纪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李纪荣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李纪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彪林支付租赁费120000元及利息(以欠付的120000元租赁费为基数,从2021年9月1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纪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9日
赵金香、袁文泉: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赵金香、袁文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30772.08元,本息合计60772.08元;二、被告赵金香、袁文泉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2023年5月19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679‰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金香、袁文泉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9日
马瑞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赋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瑞龙(2023)内0125民初75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5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