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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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79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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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坤: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付玲煤炭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购煤款35000元及利息20300元,合计55300元。(利息计算方法:按月利率2%,自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8月16日,35000元×2%×8个月=5600元。按月利率1.2%,自2020年8月17日至2023年7月16日,35000元×1.2%×35个月=14700元,35000元+5600元+14700元=55300元);2、要求被告给付以3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自2023年7月1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9日

赵春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淑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1360元,合计51360元。(利息计算方法:按月利率2%,自2019年5月18日至2020年7月18日,30000元×2%×14个月= 8400元。按月利率1.2%,自2020年7月19日至2023年7月18日,30000元×1.2%×36个月=12960元);2、要求被告给付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自2023年7月19日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9日

刘俊义:

本院受理原告包德力格尔与被告刘栓柱、刘俊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原告包德力格尔与被告刘栓柱、刘俊义之间金额为10000元的借款合同无效;二、被告刘栓柱、刘俊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包德力格尔本金1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9日

薄小英、张付春: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薄小英、张付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8990元,利息36867.10元,本息合计85857.10元;二、被告薄小英、张付春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2023年4月25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78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8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402元,被告薄小英、张付春负担2346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9日

胡成涛: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胡成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6200元,利息53900.79元,本息合计100100.79元;二、被告胡成涛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2023年4月25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523‰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4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2元,由被告胡成涛负担270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9日

李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5814.98元,本息合计45814.98元;二、被告李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2023年4月19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3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国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9日

滕国友: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滕国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8523.68元,本息合计48523.68元;二、被告滕国友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2023年4月19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3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滕国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9日

杨锁柱: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锁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800元,利息23416.77元,本息合计53216.77元;二、被告杨锁柱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2023年4月19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2017年4月29日借款),按月利率14.679‰计算的利息;从2023年4月22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2017年6月3日借款),按月利率14.679‰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锁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9日

郑国有、周丹: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郑国有、周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8869.20元,本息合计218869.20元;二、被告郑国有、周丹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2023年5月10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79‰基础加收50%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郑国有、周丹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9日

通辽中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金学诉被告通辽中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00000元及利息104638.33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23年6月13日,以后以14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4月20日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6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9日

陈怖和吉力特: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7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被告陈怖和吉力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9933.90元,利息1339.35元,罚息616.18元,复利27.59元;2、要求被告支付以本金29933.90为基数从2023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75%上浮50%计算的利息;3、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596元,上款合计33513.02元;4、要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9日

孟宝全: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731号原告科左中旗李长顺农机配件商店诉被告孟宝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3355元,按每月0.0128元的利息计算每月是42.944元,利息7年总利息3607.296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9日

金帮柱: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737号原告包杉丹诉被告金帮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二笔借款本金7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二笔借款利息17179元;3、要求被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128元计算给付自起诉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9日

木仁: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794号原告包杉丹诉被告木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767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20377元;3、要求被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128元计算给付自起诉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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