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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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79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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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国臣: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662号原告柳成诉被告毕国臣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建房款36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逾期利息936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9日

宋国辉: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663号原告柳成诉被告宋国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建房款49200元;2、要求被告给付逾期利息1292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9日

包福成: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荣与被告包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包福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秀荣借款本金28730元;二、被告包福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2873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7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0年8月19日之前按月利率0.0128元计付;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付;三、驳回原告李秀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132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28元,由被告包福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9日

扎拉根白乙、刘玉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扎拉根白乙、刘玉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扎拉根白乙、刘玉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尾欠借款本金合计25000元;二、被告扎拉根白乙、刘玉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3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0年8月19日之前按月利率0.0128元计付;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付;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70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06元,由被告扎拉根白乙、刘玉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9日

郭占政、孙秀卿:

本院受理原告童朝山与被告郭占政、孙秀卿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7101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8月29日

李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李鑫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7101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8月29日

贾子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贾子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7101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8月29日

刘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刘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7101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8月29日

郁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郁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710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8月29日

苏润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苏润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710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8月29日

陆文生:

关于张志强申请执行陆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7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中确定被告陆文生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张志强猪肉款14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2)内0602执2756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本院作出的(2022)内0602执275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内蒙古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的债权142000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账号为:62284030779045228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营业室),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9日

邓正亮:

本院受理原告李圣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邓正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李圣宇木工工资款11500元及利息【以11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5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起诉之日(即2021年6月7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圣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68元,由被告邓正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9日

安占宇: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占宇、王建平、苗翠霞、温贵军、赵候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555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部分的第二第三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温贵军以其应付购房款金额(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面积x10000元/平方米计算)为基数,按照原审被告凯创公司未支付房款比例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即被上诉人温贵军向上诉人支付465859.16元,另改判被上诉人赵候仁以其应付购房款金额(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面积x10000元/平方米计算)为基数,按照原审被告凯创公司未支付房款比例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即被上诉人赵候仁向上诉人支付127737.49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应承担的诉讼费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1号窗口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9日

安占宇: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占宇、王建平、苗翠霞、温贵军、赵候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555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款17500万元。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609063.8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0041元,由二原告负担709022.82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二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21728.4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9日

樊凯:

本院受理原告张三红诉被告樊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2、请求贵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违约金2000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的逾期利息,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计算;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9日

赵欣:

本院受理原告尹文全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赵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本案原被告于2015年11月23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二、被告鄂尔多斯市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返还原告尹文全购房款180000元;三、被告鄂尔多斯市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给付原告尹文全以180000元为基数的违约金(从2022年11月16日起至购房款180000元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四、驳回原告尹文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5.74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00元,原告尹文全负担3485.74元】、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1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9日

张殿军:

本院受理原告郭瑞雄与被告张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殿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郭瑞雄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3年4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张殿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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