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和:
本院受理原告刘二兰与被告刘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824民初1206号】,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加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5日
鄂尔多斯市五家尧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王青义、王贵柱等45人与鄂尔多斯市五家尧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622执恢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裁定内容:位于准格尔旗十二连城乡五家窑村五家窑社404.32亩土地上需要拆除暖棚的钢材资产归买受人陆尧喜(身份证号411023196410191559)所有。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