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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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78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全光: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隆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全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8月25日

张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8月25日

高辉:

本院受理原告樊二旦与被告高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赵燕霞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赵燕霞称,下落不明人芦军军在2013年6月20日离家二、三天未回,后到土右旗公安局刑侦大队报警,经土右旗公安局刑侦大队展开寻找未找到,土右旗公安局刑侦大队又于2015年8月13日录入全国失踪人员库进行查找,截止目前仍未找到。下落不明人芦军军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芦军军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芦军军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芦军军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杨吉木德:

本院受理原告韩长华诉被告杨吉木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原、被告婚生女杨鑫由被告杨吉木德抚养,变更为由原告韩长华抚养;被告杨吉木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开始每月给付;二、婚生女杨鑫抚养费700元,至婚生女杨鑫独立生活为止,每年度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10日前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0元,由被告杨吉木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5日

毕秀江: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红波老副食超市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毕秀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红波老副食超市所赊购的食品及饮料尾欠款28000元;二、被告毕秀江支付原告科左中旗红波老副食超市自2023年5月4日起,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328元计算的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毕秀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5日

肖金花: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兰被告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肖金花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金兰所欠借款487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肖金花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5日

刘德力格尔、包木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至法院: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德力格尔、包木兰偿还借款本金39628.90元,利息28234.28元,本息合计67863.18元;二、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39628.9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9.786‰基础加收50%,从2023年4月8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5日

张丽颖: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至法院: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丽颖偿还借款本金29000元,利息6630.53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5月20日),本息合计35630.53元;二、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290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8.88‰基础加收50%,从2023年5月21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5日

张艳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至法院: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艳平偿还借款本金19000元,利息5014.02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5月20日),本息合计24014.02元;二、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190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8.88‰基础加收50%,从2023年5月21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5日

姜青春、尤艳: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门达镇兴达五金建材经销处与被告姜青春、尤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姜青春、尤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门达镇兴达五金建材经销处欠款5000元。案件受理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姜青春、尤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5日

李艳秋:

本院受理原告赵武与被告李艳秋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赵武与被告李艳秋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赵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5日

宋继新:

本院受理原告姚磊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5日

内蒙古雷力智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源生泰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雷力智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14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谢慧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瑞与被告谢慧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91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内蒙古福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与被告内蒙古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福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605号房地产租金损失评估报告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王瑞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万隆通物流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刘贵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连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马耀科: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万隆通物流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蔺建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万隆通物流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白文在: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万隆通物流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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