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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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78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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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虹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文宝诉被告杨虹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杨虹波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张燕雨:

本院受理的原告付志勇诉被告张燕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燕雨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982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变更申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王爱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建平与被告王爱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王雁冰申请执行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公告向你送达(2023)内0105执恢3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闻都雅苑小区地下未售停车位25号、67号、69号、71号四个停车位),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李国栋申请执行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公告向你送达(2023)内0105执恢3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闻都雅苑小区地下75号1个停车位),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贺跃军申请执行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公告向你送达(2023)内0105执恢3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闻都雅苑小区地下D区73号、75号、77号、79号四个停车位),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郭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孟红军诉被告郭建国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8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包头市锐诚钢管有限公司、高二河、蔚贺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锐诚钢管有限公司、高二河、蔚贺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包头市锐诚钢管有限公司、高二河、蔚贺鹏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50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刘延彪、李静、关爱萍、李培峰: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延彪、李静、关爱萍、李培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1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李月清、李建平、项文荣:

本院受理杨永旺申请执行李月清、李建平、项文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778号之四拍卖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李月清、李建平(登记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巴栅乡讨号板村民委员会名下)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讨号板世纪新村南区29号楼3单元602号房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周怡:

本院受理范国英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5103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蔡宇明:

本院受理原告金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陈敏:

本院受理原告翟利国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贾俊怀: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贾俊怀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28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5日

王福顺、郝爱枝: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王福顺、郝爱枝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318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5日

李蒙蒙:

本院受理原告周培国与被告李蒙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蒙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培国支付欠付的劳务费8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欠付金额8500元为基数,年利率3.65%,从2023年1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蒙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培国支付公告费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蒙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5日

谢德如: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卢改林、谢德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卢改林、谢德如归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9951.91元及相应利息72175. 98元,本息合计202127.89元(利息自2018年4月27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为准,利息暂计算至自2023年3月3日为72175.98元);2、请求判令拍卖、变卖被告卢改林所有的,坐落于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政府西街力祥公寓小区4单元5层西户,建筑面积85.85平方米,产权证号为184031300443的房屋,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5日

袁永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新远与被告袁永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驳回原告王新远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王宝全:

本院在执行王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3)内0602执恢3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你在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单编号:8808 1252 6563 4688)42518.58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二、(2023)内0602执恢348号限制消费令。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东街支行: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东街支行诉被告周瑞琴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瑞琴归还原告公务卡透支款本金19985元以及利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2月6日,利息为1982.45元,违约金为3072.74元,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合计25040.19元,并支付从2023年2月7日起以公务卡6283782011084983实际交易金额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至欠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李智:

本院审理的原告白玉娥诉被告胡桂平、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5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一、被告胡桂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白玉娥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474036元,本息合计674036元;二、被告胡桂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白玉娥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础,从2023年5月2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LPR4倍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李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白玉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张宪明、程小英、陈云、王万录:

原告北京汇众点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宪明、程小英、陈云、王万录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的(2023)内0602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宪明、程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汇众点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82512.02元。二、被告张宪明、程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汇众点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82512.02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代偿款本金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张宪明、程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汇众点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律师费1200元。四、被告陈云、王万录对不能受偿的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北京汇众点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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