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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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78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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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宇韬: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平与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37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周玲燕、杨利周: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玲燕、被告杨利周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567665.98元,利息14084.66元,罚息338.97元(含复利),共计582089.61元(暂计算至2023年3月15日,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2、请求判令被告周玲燕、被告杨利周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3、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周玲燕、被告杨利周抵押的坐落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轧钢北路隆聚园小区4号楼2层3单元202的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至2项诉请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内蒙古蒙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桂、陈栓柱、邓飞、周瑞军、崔宝、赵利索、张虎伟、郑菊华与被告内蒙古蒙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连三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不在工商登记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蒙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李秀桂、陈栓柱、邓飞、周瑞军、崔宝、赵利索、张虎伟、郑菊华工资395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元,由被告内蒙古蒙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5日

创建投资(亚洲)有限公司(HodoKi Investment Limited):

本院受理异议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爱心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执异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爱心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创建投资(亚洲)有限公司(HodoKi Investment Limited)申请执行土默特左旗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综合审判庭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5日

周慧、李燕飞、马喜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高新银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沼潭东路支行与被告周慧、李燕飞、马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260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高仕其:

本院受理原告胡林诉被告高仕其(2023)内0125民初837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5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马瑞元: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赋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瑞龙(2023)内0125民初75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5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罗凤艳:

本院受理原告刘俊青、杨晨丽诉被告罗凤艳(2023)内0125民初888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5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吕金武:

本院受理原告苗秀琴与被告吕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作出的(2023)内0602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吕金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苗秀琴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99767元,本息合计149767元。案件受理费3295.34元,由被告吕金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杜玲: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兵诉被告杜玲、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杜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李占兵将东胜区万胜西政府安置移民小区2号楼1单元101室房屋产权登记办理至原告李占兵名下;二、驳回原告李占兵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英春、牡丹、金玉莲:

本院受理原告宋雪峰与被告英春、牡丹、金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南菊桃:

本院受理原告郭小琴诉被告南菊桃、何瑞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南菊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郭小琴偿还尚欠借款本金37500元;二、驳回原告郭小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由被告南菊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恩威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包头市恩威特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74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2.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5日

张旭、董红霞、张单妮: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旭、董红霞、张单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旭、董红霞、张单妮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886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8月25日

魏志明:

本院在执行白扣忠与魏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美珍对位于东胜区郝家圪卜路24号白领公寓小区6号楼1单元611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蒙(2021)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118498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1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刘美珍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许小平:

关于原告李瑞东、冯瑞林与被告许小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李瑞东、冯瑞林与被告许小平于2013年4月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二、被告许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李瑞东、冯瑞林股权转让款40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2925341.67元,并承担以40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2日起至全部股权转让款项返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5年期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0277.39元,公告费500元,均由被告许小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王越魁:

本院受理耿志红与王越魁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634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黄美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景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91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黄美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包头市景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剩余货款21300元;二、被告黄美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包头市景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13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30%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三、驳回原告包头市景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年8月25日

云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云国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8月25日

通辽市品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姜磊与被告通辽市品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502民初51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庭前调解预约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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