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赫: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郝志刚、高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4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郝志刚、高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446666.64元,利息477379.88元、逾期利息591257.37元,本息合计2515303.89元;2023年3月23日以后的逾期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当期执行利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基准利率×1.3)上浮30%计算直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郝志刚、高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7000元;三、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二被告提供的郝志刚名下的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木里图村房号为105-205房屋【幢号:3,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蒙G2012002478号,建筑面积270.96平方米,房屋他项权利证号为:字第2012000467号】的房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634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3000元,被告郝志刚、高赫负担27034元。
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3年8月23日
包斯琴、孟昭权、孟宪锐:
本院受理原告韩伟东诉被告杨艳霞、包斯琴、孟昭权、孟宪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3年8月23日
王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4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拖拉机欠款31000元。案件受理费576元,由被告王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