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高云:
本院受理原告袁悦诉被告徐伊君、边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317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内0602民初3172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关于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且在上诉人申请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未进行鉴定,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依法应当进行改判,理由如下:本案借款系原审被告边高云的个人借款,且在借款发生时,上诉人已与边高云离婚,从未收到过上述款项,也从未在案涉借条上签字,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属于共同借款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其次,庭审中上诉人依法申请对案涉借条上的签名申请鉴定,并提交了相关检材,但一审法院却并没有启动鉴定程序,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和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赵明礼、王彩丽:
本院受理原告史玉斌诉被告赵明礼、王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明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史玉斌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11913元;二、被告赵明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史玉斌偿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史玉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78.7元,由被告赵明礼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李玲玲、张伟民: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玲玲、张伟民(2023)内0125民初111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玲玲、张伟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经,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任海兵、孙美春: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任海兵、孙美春(2023)内0125民初116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任海兵、孙美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崔丽霞、蔡云祥: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崔丽霞、蔡云祥(2023)内0125民初111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崔丽霞、蔡云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