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兵: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康雄小与被执行人苏建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621民初15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无法与你确认有效文书送达地址,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3)内0621执恢3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被执行人苏建兵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金鹏路西、新城北街北佳苑A区7#楼20号车库(产权证号:135011106684号)作价6774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康雄小抵偿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67740元的债务。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康雄小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康雄小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韩锋:
本院受理原告王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韩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涛所欠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自2017年12月2日起支付原告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3日
赵志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长青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3)内0521民初2937号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农村土地转包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转包土地款200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种子化肥款3320元,共计3332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3日
王俊秀: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东烟灯吐嘎查委员会诉你、包志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依法确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承包合同和建砖厂土地租赁转让合同无效;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3日
王臣: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737号长岭县太平川镇伟业民用建材经销处与你、王继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王继龙不服从判决而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内0521民初1737号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内0521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或依法改判;二、一、二审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可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3日
吴大刚: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大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17405.59元,本息合计47405.59元;二、被告吴大刚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3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88‰基础加收50%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8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大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3日
吴扎拉申:
原告薛国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扎拉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薛国栋借款15000元,利息6237元,本息合计21237元;二、被告吴扎拉申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薛国栋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3日
姚冶:
原告陈鹏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鹏与被告姚冶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陈毅阳(2020年4月8日出生)由原告陈鹏抚养,被告姚冶给付抚养费每月700元,自2023年9月1日起给付至婚生子陈毅阳十八周岁时止,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陈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3日
包铁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205.21,罚息10711.90元,复利472.41元(附利息计算明细),本息合计63389.92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50%(即6.525%)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170元,上述合计66559.52元;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9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3日
关达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205.21,罚息4186.89,复利184.65元(附利息计算明细),本息合计56576.75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50%(即6.525%)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828元,上述合计59404.75元;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9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贾青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逾期罚息263.63元(附利息计算明细),本息合计9263.63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本金9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75%上浮50%(即7.125%)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63元,上述合计9726.63元;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9日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姜立仁: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姜立仁偿还借款本金24991.81元,罚息4751.22元,复利0.24元(附利息计算明细),本息合计29743.27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本金24991.81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50%(即6.525%)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487元,上述合计31230.27元;4、要求被告姜立仁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9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苗志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278.35元,逾期罚息1020.77元,复利21.90元(附利息计算明细),本息合计17321.02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本金16278.35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50%(即6.525%)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66元;上述合计18187.02元;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9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王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利息289.39元,罚息35.10元,复利1.45元(附利息计算明细),本息合计7325.94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本金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上浮50%计算的利息,并按实际银行系统产生的利息支付复利;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66元,上述合计7691.94元;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9日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姚映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998.86元,利息1323.13元,罚息6061.66元,复利284.38元(附利息计算明细),本息合计32668.03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本金24998.86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50%(即6.525%)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633元;上述合计34301.03元;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9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张树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114.39元,罚息7458.46元,复利315.42元(附利息计算明细),本息合计59888.27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50%(即6.525%)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994元;上述合计62882.27元;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9日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