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刚、云海平: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永刚、云海平(2023)内0125民初111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永刚、云海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郭丽: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郭丽(2023)内0125民初110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郭丽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高勇、樊二毛: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蒙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樊海俊、闫春格、高勇、樊二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高勇、樊二毛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判项主要内容:一、被告樊海俊、闫春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青岛蒙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7274.98元(截至2021年10月20日),利息12233.65元(自2021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10日,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975‰上浮30%即年利率12.441%计算),后续利息从2022年10月11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441%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高勇、樊二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0元,由被告樊海俊、闫春格、高勇、樊二毛负担)、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8月23日
鄂尔多斯市凯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平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凯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鄂尔多斯市凯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王平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27000(以75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27日至2020年6月27日止,利率按年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凯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40元、由原告王平负担16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鄂尔多斯市凯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焕喜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凯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鄂尔多斯市凯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张焕喜偿还借款本金132000元及利息62700元(以132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7日至2023年1月17日止,利率按年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94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凯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高志彪:
本院审理的原告郑上午诉被告高志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一、被告高志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郑上午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319333元,合计519333元;二、被告高志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郑上午支付借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42.14元,由被告高志彪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彭新桃、白林:
本院受理原告霍亮诉被告彭新桃、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被告彭新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霍亮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2、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起诉之日(即2023年3月24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案件受理费2199.4元,由被告彭新桃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李永平、温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虞万清诉被告李永平、温利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永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虞万清支付所欠工程款400000元;二、被告温利平不承担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李永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席二爱、吕卫民、王刚、鄂尔多斯市金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薛海波、薛爱霞、赵杰:
本院受理原告武君诉被告席二爱、吕卫民、王刚、郭智、鄂尔多斯市皓龙石材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赵杰、薛爱霞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602执异181号《执行裁定书》。2、不得追加武君为(2023)内0602执异181号被执行人。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鄂尔多斯市金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薛海波、薛爱霞、武君、赵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皓龙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智、第三人鄂尔多斯市金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薛海波、薛爱霞、武君、赵杰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3)内0602执异181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得追加鄂尔多斯市皓龙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张雪莲诉被告王勇、胡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勇偿还原告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lpr的四倍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债务实际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胡和平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原告主张债权全部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王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凤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王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李凤娥借款559000元。2、被告王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原告李凤娥以本金559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利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王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鄂尔多斯市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余朝东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余朝东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37.5元,由原告余朝东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李维平、鄂尔多斯市泰兴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折宝林与被告李维平、被告鄂尔多斯市泰兴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宇、被告宋海渡、第三人吴慧、第三人内蒙古乾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9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李维平、被告鄂尔多斯市泰兴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折宝林借款本金12600000元利息2290766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26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市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折宝林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郭智林:
本院受理原告鑫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9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袁晓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7101民初45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8月23日
高振宝:
本院受理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告高振宝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结案案由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7101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高振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车辆损失8900元;二、驳回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高振宝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8月23日
马永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7101民初46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