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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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76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2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朱旭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姜立仁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509.37元,逾期罚息92.81元,复利4.66元(附利息计算明细),本息合计52606.84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95%上浮50%(即7.425%)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630元;上述合计55236.84元;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9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包海玲: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816号原告王志民诉被告包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6000元,支付利息27721.60元(29721.60元-2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韩跟柱(又名韩根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李长顺农机配件商店与被告韩跟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韩跟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李长顺农机配件商店农机配件三笔欠款9790元(3700元+5710元+38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田宝海: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李长顺农机配件商店与被告田宝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田宝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李长顺农机配件商店农机配件欠款785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任辉强: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李长顺农机配件商店与被告任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任辉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李长顺农机配件商店农机配件欠款782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3日

王青良:

本院受理原告白胡日乐吉如和与被告王青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王青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白胡日乐吉如和两笔借款17500元(3900元+13600元)。案件受理费计238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638元,由被告王青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3日

刘双和乐:

本院受理原告刘兴福与被告刘双和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刘双和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兴福借款本金15600元;二、被告刘双和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兴福借款利息2714元(15600元×0.003元×58个月,自2018年4月2日至2023年2月2日)。案件受理费计190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590元,由被告刘双和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3日

胡日查(又名包胡日查)、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白宝龙农资经销处与被告胡日查、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胡日查、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白宝龙农资经销处赊购化肥欠款33600元。案件受理费计640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1040元,由被告胡日查、海霞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3日

韩哈日胡(又名韩十五):

本院受理原告黄满花与被告韩哈日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韩哈日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满花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韩哈日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满花借款利息8616.16元[8613.33元(10000元×0.02元÷30天×43月2天,自2017年1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4002.83元(10000元×14.6%÷12月÷30天×32月27天,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5月17日)=12616.16元-已给付4000元],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自2023年5月18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黄满花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3日

王英伟(又名王德志):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818号原告宋振国诉被告王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7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朱生海:

本院受理原告温润梅诉被告王丽、朱率、朱玲、朱生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5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爱兰的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45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爱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内蒙古博瀚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成睿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博瀚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博瀚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成睿代理记账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记账费132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由于内容较多,详见判决书);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博瀚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包奕茹: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包奕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奕茹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5月10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4408.34元及律师费498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包奕茹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逾期之日起欠付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手续费直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刘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刘琨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琨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偿还2021年3月25日时被告尚欠原告本金49912元、利息43003.0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83.91元,手续费43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刘琨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自2022年3月26日起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用等,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直至付清为止。三、被告刘琨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用166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许二冬、王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二冬、王秀英、王文生、杨秀兰追偿权纠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巴彦淖尔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许二冬、王秀英向原告返还担保代偿款人民币103505.12元(其中:代偿借款本金99810.44元,代偿利息3694.68元),依法判决被告许二冬、王秀英应以该代偿金额105020.41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9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承担利息直至还清款之日止;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许二冬、王秀英向原告承担担保金额10%的违约金10000元;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文生、杨秀兰对被告许二冬、王秀英前述第一、二项中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担保清偿责任;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各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4000元等其他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3年9月26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霍日查:

本院受理刘晓斌申请执行霍日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150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霍日查的银行存款709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陶波:

本院受理闫海明申请执行陶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216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陶波的银行存款60000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李月清、李建平、项文荣:

本院受理杨永旺申请执行李月清、李建平、项文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7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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