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如意、高福顺:
本院受理的董玉厅与姜如意、高福顺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2018)内0102民初5168号财产保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张勇:
本院受理原告吴桂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吴桂英与被告张勇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张福庆: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枝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张瑞枝与被告张福庆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菅润喜:
本院受理原告赵继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吴建付: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4747、47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双鑫租赁部、宋云峰诉你、靳有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白那顺德力格:
本院受理原告包巴特尔诉被告白那顺德力格、白乌云巨日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4231号民事裁定书(撤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宿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102民初5888号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宋春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102民初5551号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裴桂旺: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全润钢模板租赁站与你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102民初5567号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郭青明:
本院受理原告陈鑫磊与被告郭青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3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张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梅诉被告张志刚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4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准予原告王红梅与被告张志刚离婚;二、双方婚生子张屹凯(2008年10月I日出生)由原告王红梅直接抚养,被告张志刚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张屹凯十八周岁止(抚养费从2017年11月开始支付,于每月25日之前支付)。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张志刚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贾俊俊: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军、张素平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孙淑萍、张道义:
本院受理原告王跃华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62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