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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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8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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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林:

本院已受理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李宝林、张海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宝林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599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李宝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27270元,支付利息3777元【(14850元×0.012元×12个月,2017年4月27日至2018年4月27日)+(12420元×0.012元×11个月,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4月16日-0.84元)】,本利合计31047元;二、被告张海柱对被告李宝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58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86元,由被告李宝林、张海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包金山:

本院受理贾建荣诉包金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财保114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包金山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中海紫御东郡5号楼1单元2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14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7日

亢杰、亢锐:

本院受理魏金光诉亢杰、亢锐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937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亢锐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景院4号楼5层2单元5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9月11日至2021年9月10日止)。查封亢杰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景院4号楼5层2单元5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9月11日至2021年9月10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包宝良: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爱农菜籽商店诉被告包宝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郭金泉、郭雪亮:

本院受理原告韩福胜诉被告郭金泉、郭雪亮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白宝亮: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中天振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宝亮、白音那木拉、包林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2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韩来福:

本院受理原告田香宝诉被告韩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7日

白宝柱:

本院受理原告张洪恩诉被告白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7日

常宝:

本院受理原告解峰诉被告宝门、包金花、东乌珠穆沁旗通达客运站、第三人常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解峰就(2018)内0105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7日

刘红梅、温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乔舒平诉被告刘红梅、温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7日

马伊莎、左鹏:

本院受理原告乔舒平诉被告马伊莎、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7日

徐日、春分:

本院受理原告乔舒平诉被告徐日、春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7日

内蒙古祥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秦栓柱、李霞: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5民初4541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7日

聂金瑞、张丽英、兰雅梅、聂金喜、黄永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聂金瑞、张丽英、聂金喜、兰雅梅、黄永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聂金喜、兰雅梅、黄永生、聂金瑞、张丽英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60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7日

王雄伟、郭小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瑞青、宋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3003号]一案中,案外人温海军对本院查封坐落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阿拉善南路18号欧星香槟美景住宅小区1号楼4层401(西户)房屋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2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温海军的异议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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