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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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8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关四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小龙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小龙的诉讼请求:1、要求给付建房尾款本息合计59546元;2、2018年10月1日以后利息按月利息0.005计算至全部债务偿还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包长福: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21民初5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长福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赊购种子、化肥等款24181元,利息8570.98元,本利合计32751.98元;二、被告包长福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自2018年6月2日至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1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长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包宝柱:

原告徐洪占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21民初5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包宝柱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徐洪占购羊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宝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韩双宝: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华兴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21民初5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双宝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华兴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化肥款14000元,利息10990元,本利合计24990元;二、被告韩双宝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华兴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自2018年7月2日至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双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包国庆: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5926号原告房刚诉被告包国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5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国庆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房刚承包费款42000元;二、被告包国庆自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房刚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给付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包双喜: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华兴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8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包双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华兴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欠款10000元及利息1400元,以上本息合计11400元。案件受理费8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双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贾艳丽:

本院受理原告于庆林诉你、李英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我代为偿还的借款18523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泉喜:

本院受理原告包朝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6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泉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包朝晖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400元;二、被告泉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包朝晖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800元;三、被告泉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包朝晖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8年6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四、驳回原告包朝晖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泉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唐阿拉坦巴根、李庆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146元及36个月的利息2985.12元,本息合计7131.12元;2、2017年12月27日之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本息还清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廉宝玉、王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金永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21民初79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廉宝玉、王高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金永亮借款本息合计38704元。二、被告廉宝玉、王高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金永亮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8月7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金永亮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泉喜: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诉你与谭春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谭春栋、泉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赊购汽柴油款2694元、利息1400.88元(2694元×0.02元×26个月,自2016年4月16日至2018年6月15日止)本息合计4094.88元;二、被告谭春栋、泉喜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张阿拉坦巴根: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萨仁格日乐(又名王沙仁格日乐)、韩双宝:

本院受理原告魏国林与被告萨仁格日乐、韩双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21民初197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2017)内0521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萨仁格日乐,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补正为:"被告:萨仁格日乐(又名王沙仁格日乐),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张洪波:

本院受理原告翟国庆与你及被告王满达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3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包文句、图雅:

本院受理原告侯铁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包文句、图雅偿还原告侯铁臣借款本金24000元,给付利息1920元。案件受理费44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文句、图雅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赵志全(又名赵志权):

本院受理原告胡高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赵志全偿还原告胡高娃借款本金12000元,支付利息960元;案件受理费12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志全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高淑荣、郑伟峰:

本院受理原告胡淑环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高淑荣、郑伟峰偿还原告胡淑环借款本金100000元,给付利息18000元。案件受理费26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高淑荣、郑伟峰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玉成(包玉成):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8485号原告哈申吐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玉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50元,给付利息315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玉成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月29日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吴青林: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日

李世平、赵敏、杨振嘎、王飞龙:

本院受理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李立峰:

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史永霞与被申请人李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269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李彦焘:

本院在执行刘永智与李彦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26执恢1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彦焘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塞上东路拖修厂院内厂房中的车床一台、剪板机一台、铳床两台(大、小各一台)压力机两台(大、小各一台)、钻床一台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第1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三调解室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到达杭锦后旗陕坝镇塞上东路拖修厂院内厂房参加评估现场勘验,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验,届时评估机构将作出评估报告,通知你于现场勘验后第10日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赵子光:

本院受理原告徐慧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2018)内0826民初3255号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供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王瑞峰:

本院受理安和申请执行王瑞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33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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