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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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8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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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英、陈义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爱莲诉被告王长英、陈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及利息97.8万元(以借款本金60万元为准,从2011年10月20日至2018年8月6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2、要求被告支付从2018年8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二楼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冯志刚、乔改莲:

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冯志刚、乔改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冯志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49133.51元及利息46815.8元。二、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2元,由被告冯志刚负担3949元,原告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133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7日

檀敏、钱火军:

本院在执行薛红梅申请执行檀敏、钱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7)内0602执恢14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檀敏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南、沃热路东煜春园小区1-1-501(合同编号:2011-0061246)房产的所有权自2018年11月5日起转移到买受人刘娟娟(身份证号码:612723199310170101)名下。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陈飞:

本院受理原告张彩虹与被告赵奎、任茹、第三人陈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4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奎、任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30日内将原告张彩虹所有的位于东胜区达拉特南路5号街坊2号楼1层-2号房屋騰出,交还原告张彩虹。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赵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4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张雁、包头市华英水泥有限公司、包头市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刚、王建明、罗家金:

本院受理原告张慧诉你们(2017)内0602民初427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雁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张慧借款本金150万元及至2017年7月5日的利息86.7万元:二、被告张雁于本判決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张慧的借款利息(本金150万元×时间从起诉之日2017年9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24%);三、被告包头市华英水泥有限公司、包头市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建明、罗家金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包头市华英水泥有限公司、包头市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建明、罗家金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张雁追偿:四、驳回原告张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36元,由原告张慧负担10020元,由被告张雁、包头市华英水泥有限公司、包头市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建明、罗家金负担237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奥喻淇、娄利、王翠英、乔喜才:

本院受理刘义英诉你们民间借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6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奥喻淇偿还向原告刘义英的借款本金170万元的60%,即102万元及利息1356000元(从2011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及利息(从2017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清;二、被告娄利偿还向原告刘义英的借款本金170万元的20%,即34万元及利息452000元(从2011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及利息(从2017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清;三、被告王翠英偿还向原告刘义英的借款本金170万元的20%,即34万元及利息452000元(从2011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及利息(从2017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清;四、被告乔喜才对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乔喜才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奥喻淇、娄利、王翠英追偿;案件受理费38480元,由四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六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谭佳:

本院受理原告郝喜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谭佳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郝喜宏借款4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838元,由被告谭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马立新、许红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安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1583、15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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