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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7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22

中誉财信(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一、债权情况

根据中誉财信(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签署《债权转让合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将其持有的鄂尔多斯市金峰煤炭经营有限公司等两户(详见附件公告清单)享有的对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名下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誉财信(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誉财信(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现发布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二、债权转让通知自公告之日起,中誉财信(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依法将鄂尔多斯市金峰煤炭经营有限公司等两户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

三、债务催收公告

中誉财信(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鄂尔多斯市金峰煤炭经营有限公司等两户上述债权的合法受让人,已依法取得上述债权,现依法向各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进行催收,请各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或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的权利义务承继人,自本公告刊发之日起立即向中誉财信(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特此公告。

转让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绿地腾飞大厦商业9号楼

联系电话:0471-5618246

受让方:中誉财信(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13号院3号楼

联系电话:13171045121

发布日期:2023年8月22日

附件:公告清单

注:1、上述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利息、费用等余额,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信达内蒙古分公司垫付的应由债务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抵押物情况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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