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红:
本院受理原告穆海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9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供济堂法庭(法院211办公室)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2日
韩旭堂、黄引连:
本院受理原告马文贵诉被告韩旭堂、黄引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58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被告韩旭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文贵借款本金38800元及利息[以3880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25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起诉之日(即2022年8月25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770元,由被告韩旭堂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2日
曹永富:
本院在原告邵海玉诉被告曹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本院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13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曹永富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邵海玉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04000元;二、被告曹永富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邵海玉给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860元,由被告曹永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2日
高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倪慧诉被告高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高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倪慧借款本金382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5元,由被告高志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2日
周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剩余房款760000元,以及支付从2023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利率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二、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29.22元,由被告周霞负担1021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14.2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2日
王绍铭:
本院受理原告郝伟利与被告王绍铭(2023)内0602民初63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7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2日
史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东润和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苗苗、臧小龙、张晋龙、张志飞、苏泽宇、史利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2022)内0602民初6446号)。因被告臧小龙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主要内容: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内蒙古东润和建设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一审诉讼费和二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内蒙古东润和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2日
王敏:
本院受理原告武永乐诉王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一、被告王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武永乐车辆维修费10959元;二、驳回原告武永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56元,由被告王敏负担74元,由原告武永乐负担7.56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2日
王爱琴、郭兴融:
本院在执行贾来福申请执行王爱琴、郭兴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3)内0602执15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爱琴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0151101S40000012405保险一份。冻结期限为三年。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2日
苏建兵: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康雄小与被执行人苏建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621民初15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无法与你确认有效文书送达地址,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3)内0621执恢3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被执行人苏建兵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金鹏路西、新城北街北佳苑A区7#楼20号车库(产权证号:135011106684号)作价6774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康雄小抵偿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67740元的债务。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康雄小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康雄小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2日
黄慧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龙诉你、张润才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润才、黄慧东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龙偿还33100元并支付利息(以331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2日
崔文学:
本院受理原告薛俊利诉被告崔文学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各项款项共计6099088.14元;2、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100000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2日
刘少平:
本院受理原告郭磊诉被告安娜、刘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安娜、刘少平立即向原告偿还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1年7月23日起到2023年2月23日利息总额为8550元整,合计38550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2日
云尔登: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云尔登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尔登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8月4日的欠款本金72636元,利息16407.25元,费用16552.9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云尔登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违约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等,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直至付清为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2日
罗阿民布和: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执91号执行裁定书、(2023)内71执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3)内71执9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3)内71执9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2023)内71执9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2023)内71执91号之五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8月22日
倪龙、闫大小:
原告吴志国诉你们二人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经多次打电话、多次邮寄的送达方式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成员通知务、单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所签《房屋买卖居间合同》。2、判决被告倪龙,闫大小双倍返还原告所付购房定金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2000元。3、判决被告呼和浩特市鲁房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所付中介费11000元。4、判决被告呼和浩特市鲁房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对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购买住房通过被告呼和浩特市鲁房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了解到被告倪龙有房出售,三方经过协商于2022年7月3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总价款550000元价格购买被告倪龙、闫大小夫妻共有的位于土左旗金川开发区110国道南聚龙湾商住小区5号楼5单元101室房屋,而被告的义务是将此房屋贷款510000元于原告面签之后还清,并将所设置的抵押解除。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倪龙支付了购房定金20000元,向被告呼和浩特市鲁房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支付了中介费11000元。原告已经于2022年8月8日在银行面签,9月7日通过建行贷款审批,此后多次要求被告倪龙将其住房贷款还清、抵押撤销,以便后续事宜进行。被告倪龙起初答应尽快完成解除抵押的手续,但是经过多次催促其并未完成房屋抵押解除手续,后来被告也自己承认其根本没有意愿去偿还银行贷款、解除抵押,这样原告即无法购买房屋,《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事实上已没有履行可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一、本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卖方需双倍返还买方所付定金,如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卖方不再归还所付定金,同时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本房屋交易价20%的违约金,二、买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或未按约定的时间办理手续,每逾期一日,按照房产交易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逾期达15天以上的,即视为买方不履行本合同,卖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买方归还房屋,同时买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产生的全部费用,并向卖方支付房产交易总价款20%的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故此,被告倪龙、闫大小已经明显违约,他们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以及向原告支付102000元违约金的责任,原告认为,被告呼和浩特市鲁房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经纪公司,未尽到严格把关义务,该合同无法履行作为中介人具有明显过错,故此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2日
哈达:
本院受理原告冯斌诉被告哈达、二连浩特市亿金达矿业有限公司、周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哈达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545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