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枫、杨卫林、高大山、张淑娟、高硕: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棋丰煤业有限公司、弘业新创抗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弘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枫、杨卫林、高硕、高大山、张淑娟、高四元、赵先桃、白旭东、李玉琴、高俊龙、李素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执恢169号恢复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杨慧卿: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茂诉杨慧卿、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2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18日
钱丽、通辽市国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国诉被告钱丽、通辽市国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张瑞:
本院受理申请人曹爱云申请宣告张瑞死亡一案,(2023)内0125民特1号申请人曹爱云称,被申请人张瑞于2013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张瑞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法院将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事实进行确认,作出判决。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张瑞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张瑞情况向本院报告。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杨华与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云建军、郝俊平对本院执行中查封和林格尔县城关镇山城小区第B12幢商铺1号、2号房屋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昭君大道南侧和林山城B12#楼底商1号、2号房屋的查封。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8月18日
内蒙古瑞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葛根哈斯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275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内蒙古鑫园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王春如: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平与被告李景海、内蒙古鑫园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王春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诉原告宋平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3被告共同返还原告煤炭货款775330.7元;2、本案诉讼费由3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李红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李红桃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