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喜: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2917号原告赵娜与被告吴永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21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永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娜建房欠款49500元,支付利息75042元【55440元(49500元×0.02元/月×56个月2015年12月17日至2020年8月17日)+19602元(49500元×0.012元/月×33个月,2020年8月17日至2023年5月17日)】,本息合计124542元,并从2023年5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被告吴永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娜拉门欠款6260元;三、驳回原告赵娜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付安明、张连枝、付利国、任宇荣、付永祥、高美仙: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付安明、张连枝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2年12月15日尚欠的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5927.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二、被告付安明、张连枝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22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三、被告付利国、任宇荣、付永祥、高美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闫红亮、刘红枝、闫志慧、杨国强、王根根、李红莲: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闫红亮、刘红枝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2年6月21日尚欠的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1475.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二、被告闫红亮、刘红枝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22年6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三、被告闫志慧、杨国强、王根根、李红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党利国:
本院在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执52号执行裁定书、(2023)内71执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8月18日
高顺利:
本院受理原告其美与被告高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徐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郭文平与被告徐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帅治国:
本院受理原告帅鹤诉被告帅治国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杨仲宝:
本院受理原告李润生诉被告杨仲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昂胜贵:
本院受理黄广成申请执行昂胜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2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梅迎忠:
本院受理原告陈飞与被告梅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50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蔺红飞、刘爱军、张守红、翟瑞霞、邬五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381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速裁合议庭308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蔺红飞、刘爱军、张守红、翟瑞霞、邬五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381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速裁合议庭308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亢锐:
本院受理原告吴丑丑与被告亢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451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王学良、李翠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杨明喜、王文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378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速裁合议庭308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王学良、李翠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杨明喜、王文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378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速裁合议庭308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白江辉、白蕊: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白江辉、白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38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白江辉、白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7269.46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李兴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芳诉被告李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兴明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700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