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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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74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1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蔺红飞、刘爱军、张守红、翟瑞霞、邬五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临河市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381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速裁合议庭308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欧瑞通福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工贸分公司与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林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杨红威、张利珍、张永胜、王建军、王喜燕、刘健、史丽萍、范瑞珍和范瑞斌对本院执行中查封和林格尔县城关镇山城小区第A2幢商铺3号、2号、5号、6号、1号、7号、8号、5号、12号、13号、11号房屋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昭君大道南侧和林山城A2#楼底商103、102、105、106、101号、107、108、105、112、113、111号的查封。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8月18日

韩林峰: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内蒙古广发源汽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温霞:

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旭、马旭彦、杨存喜、温霞、闫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存喜、温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999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本金179999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按月利率10.8‰计算;罚息以本金179999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2‰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2‰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马旭、马旭彦、闫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存喜、温霞追偿;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66元,公告费400元,以上共计6666元,由被告杨存喜、温霞、马旭、马旭彦、闫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温霞:

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旭、马旭彦、杨存喜、温霞、闫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旭、马旭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99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本金149999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按月利率10.8‰计算;罚息以本金149999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2‰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2元‰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杨存喜、温霞、闫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旭、马旭彦追偿;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80元,公告费400元,以上共计6080元,由被告马旭、马旭彦、杨存喜、温霞、闫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郭萱:

原告徐丽与被告郭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72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续行冻结被申请人郭萱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14万元(账户:955990307235804351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东胜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蒋兴虎:

本院受理原告杨占荣诉被告蒋兴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蒋兴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3000元;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由被告承担(按照2022年10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即3.65%计算);2、保全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李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范帅诉李鹏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6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李鹏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范帅欠款225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李鹏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王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美军与被告王永军(2023)内0602民初541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永军偿还原告刘美军借款15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永军承担起诉之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闫白、温云旺: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桂连诉被告闫白、温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3)内0621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杨文全:

本院受理原告李淑珍与被告杨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6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文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淑珍借款本金45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23年2月13日止的利息12691.81元。被告杨文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淑珍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欠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4.00元,由被告杨文全负担1251.00元,由原告李淑珍负担53.00元。请你在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袁中国:

本院受理原告吴秀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51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内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尚宝山:

本院受理原告付香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52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内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李东毓:

本院受理原告李春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66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内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李德义:

本院受理原告赵丽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66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刘春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鑫诉被告刘春辉、王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501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王素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前勇诉被告王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435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宋小鸥: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莎娜诉被告宋小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43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内蒙古盛世和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桂梅诉被告内蒙古千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惠牧(内蒙古)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盛世和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广业牧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28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内蒙古誉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善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誉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高度戒备监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40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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