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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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74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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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

本院受理原告胡日查毕力格诉被告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按同年贷款市场报价率(LPR)支付自2018年2月8日至2023年12月15日期间的违约利息,共计:7182.22元;并按上述标准支付自2023年2月15日至实际清偿债务期间的利息。(上述两项至2023年2月15日,合计:37182.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内蒙古宏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伟、王秀锋: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宏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伟、王秀锋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512号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裁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柏妨: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伟业与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柏妨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夏改丽、张蓓、张晶、任洁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503号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裁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内蒙古力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郁郁: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601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陈友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闫贵斌与被执行人陈友林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利害关系人于占江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3)内0102执异5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于占江的异议申请。因利害关系人于占江对执行裁定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508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杨智:

本院受理原告张如意诉被告杨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027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林翔: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诉被告林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林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支付律师费用15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8.5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由被告林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李青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诉被告李青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青生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偿还截止至2023年8月4日借款本576371.18元以及利息40649.45元、罚息2792.14元、复利2253.34元,并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从2023年8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李青生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支付律师费用36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对被告李青生提供的抵押物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菜园乡五里营绿波小区4号楼3层1单元7号房屋在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40.66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由被告李青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贾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诉被告贾晓东、呼和浩特市恒大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贾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偿还截止至2023年8月4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52462.35元以及利息35838.19元、罚息576.45元、复利1539.45元,并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从2023年8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贾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支付律师费用4500元;三、被告呼和浩特市恒大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贾晓东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由被告贾晓东、呼和浩特市恒大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王俊德:

本院受理原告燕宇图文广告店诉被告王俊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5059元(伍仟零伍拾玖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吕月飞、刘杰: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吕月飞、刘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询价报告、询价通知书(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路兴源小区3号楼1至2层3-101号,由阿里拍卖大数据出具的价格2118653元,由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出具的价格3746943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出具的价格4282346元;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路兴源小区3号楼1至2层4-101号,由阿里拍卖大数据出具的价格2062270元,由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出具的价格3874544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出具的价格4428180元)及执行裁定书(2023)内0105执2787号【拍卖吕月飞、刘杰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路兴源小区3号楼1至2层3-10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蒙(2019)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69121号/ 0069122号房产;拍卖吕月飞、刘杰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路兴源小区3号楼1至2层4-10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蒙(2019)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69134号/0069135号房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任全在:

本院受理(2023)内0105行审68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与被执行人任全在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行审68号行政非诉审查案件调查函、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听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王娟、侯瑞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娟、侯瑞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92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王保伟、李秀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保伟、李秀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83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徐志强、吴晓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志强、吴晓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84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郭志亮、朱丹: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志亮、朱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85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朱晓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晓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86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张伟: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双青与被执行人张伟、赵水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恢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赵水鲜所有的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和谐路彩虹城小区B-1-18号房屋(现实测房号为8-1019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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