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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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74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1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阿拉坦巴根:

原告包宝音套吐格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阿拉坦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包宝音套吐格借款6000元;二、被告张阿拉坦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包宝音套吐格自2023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3%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张阿拉坦巴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18日

刘艳丽、刘艳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伟诉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刘艳丽、第三人刘艳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北方价鉴字【2023】第153号造价鉴定报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18日

刘立斌: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2414号王宝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内0521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立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宝贵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刘立斌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王宝贵自起诉之日(2023年5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刘立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18日

王继龙、王臣: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737号长岭县太平川镇伟业民用建材经销处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内0521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继龙、王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伟业民用建材经销处欠款本金210525元,利息277497.11元【99536元(311050元×2%×16个月,2015年8月4日至2016年12月14日)-49768元+147367.50元(210525元×2%×35个月,2017年1月9日至2020年8月8日)+64824.86元(210525×1.283%×24个月,2020年8月9日至2022年8月8日)+15536.75元(210525元×1.23%×6个月,2022年8月9日至2023年2月8日)】,本息合计488022.11元;二、被告王继龙、王岩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伟业民用建材经销处自2023年8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62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王继龙、王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18日

王小琴:

原告包义柱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小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义柱吗借款15600元,利息5254元,本息合计20854元;二、被告王小琴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包义柱吗自2023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银行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2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小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18日

包阿斯根: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福华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阿斯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福华农资经销处欠款25650元,支付利息8615元,合计34265元;二、被告包阿斯根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福华农资经销处自2023年5月5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1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5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阿斯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18日

付金奎:

本院受理的原告魏春卓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7月1 3日签订的协议书;2、要求被告支付垫土方款:(350车×20平方米/车×17元/平方米)=119000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18日

关颖:

原告柴立军诉被告关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5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166.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柴立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18日

李国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腾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4 300元及占用利息(以未偿还借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18日

李响: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畅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2023)内0521民初259号判决书执行案件垫付款30761元人民币;2、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以还款本金3 0761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18日

金风光: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2485号原告孟清英诉被告金风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内0521民初24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清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计369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孟清英负担。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18日

樊占芳:

本院受理原告郭轩奇诉樊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4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樊占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郭轩奇欠款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樊占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王茂、巴格那:

本院受理原告郝翠霞诉王茂、刘艳、巴格那、鄂尔多斯市金珠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茂、刘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郝翠霞借款本金86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86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鄂尔多斯市金珠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格那对被告王茂、刘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郝翠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郝翠霞负担1600元,由被告王茂、刘艳、鄂尔多斯市金珠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格那负担12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赵海周、圣川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其东诉被告赵海周、圣川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圣川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赵其东支付加工承揽费及场地费355400元以及误工损失45000元、律师费10000元;二、驳回原告赵其东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93元,由被告圣川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28元,由原告赵其东负担165元。】、民事裁定书【(2023)内060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第二十一行至第二十二行:“案件受理费3893元,由被告圣川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28元,由原告赵其东负担165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7786元,由被告圣川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456元,由原告赵其东负担33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张明洋、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容培桂诉被告张明洋、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返还房屋嘉禾丽苑12号楼1单元1201房,价值45万。2、请求判令被告2依法为原告办理回迁房屋产权登记。3、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3)内0602民初4969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4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白梅、金星源:

本院受理原告宋权威诉被告白梅、金星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2、请求二被告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陈相:

本院受理原告邱利荣诉被告陈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57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被告陈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邱利荣借款本金39000元及利息[以39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起诉之日(即2021年7月7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陈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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