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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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7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1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文成:

本院受理原告邢之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902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6日

萧星嘎: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蒙商村镇银行责任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902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6日

赵文成:

本院受理原告郝立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902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6日

杨在宏:

本院受理原告刘全喜诉杨在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6日

李娜:

本院受理原告邢磊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902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6日

刘贵平: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察布市仁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902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6日

熊景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902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6日

邱燕:

关于武秀芝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602执恢11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你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单6份、(2023)内0602执恢1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你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单6份、(2023)内0602执恢18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你在内蒙古阿尔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0万股股金归申请人武秀芝、利息计算说明。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6日

杨永:

本院已受理原告赵七诉被告杨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183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400元)、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6日

温雄:

本院受理原告王保平诉被告温雄、王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636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被告温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保平借款本金78900元及利息[1。以789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2。以789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起诉之日(即2023年6月12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温雄、王红艳对本判决第一项向原告王保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驳回原告王保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36.11元,由被告温雄、王红艳负担】。自公告发出之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6日

王东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田田、王磊、王建功诉被告王东亮、杨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王田田、王磊、王建功不服本院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4385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内容摘要:一、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438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6日

辽宁鑫泰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鑫泰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签订的《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发生解除效力;二、被告辽宁鑫泰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退还原告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付款102950.5元,以及支付违约金30320.73元。案件受理费2965.42元,由被告辽宁鑫泰门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6日

郭建考、陈俊霞、刘五小、王莲女、尚娟、王银喜、任义、杜鹃、云龙飞、刘爱: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郭建考、陈俊霞、刘五小、王莲女、尚娟、王银喜、任义、杜鹃、云龙飞、刘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3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执行依据(2014)东民初字第2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6日

丁鹤:

上诉人荣伟就(2023)内0502民初1839号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丁鹤、荣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6日

齐铁山、辛晓晖、梁博、赵萍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与被告通辽四方物流有限公司、齐铁山、辛晓晖、内蒙古世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海川、梁博、安立伟、赵萍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359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2022)内0502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书中:1、第九页“内通分科支(流)字[2018]第00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正为“内通分科支(小企循)字[2017]第003号《额度循环借款合同》”;2、第九页、第十页、第十二页“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均补正为“额度循环借款合同”;3、第九页上数18、19行“安立伟、赵萍萍”补正为“内蒙古世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4、第十二页上数19行“保证合同”补正为“最高额保证合同”;5。第十页第2行“内通分科支(最保)字[2017]第018号”补正为“内通分科支(最保)字[2017]第019号”。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梁博、赵萍萍、付立、焦淑芳、韩文来、齐百岁: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与被告通辽四方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世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海川、安立伟、梁博、赵萍萍、付立、焦淑芳、邱景红、韩文来、齐百岁、通辽市世基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3599号民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2022)内0502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书中:1。第八页上数19行“王海川”补正为“王海川、梁博”;2。第九页第2行“安立伟”补正为“安立伟、赵萍萍”;3。第五页第19行、第十页第1行、第十一页第15行“韩文来”均补正为“韩文来、齐百岁”;4。第十二页第2行“内通分科支(抵)字[2018]第006号”补正为“内通分科支(抵)字[2018]第007号”。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张蓬春、张俊霞、张向东:

本院在执行张淑莲(已去世)与张蓬春、张俊霞、张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绥喜、张倩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他们。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2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1、准予申请人张绥喜撤回申请;2、将本案的[执行依据为(2018)内0602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张倩。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6日

王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郝治横与被告郭亚东、王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亚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郝治横借款本金8,000元;对该笔借款,被告王彩霞仅对被告郭亚东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二、被告郭亚东、王彩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郝治横借款本金13000元。案件受理费326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郭亚东、王彩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6日

宋金河:

本院受理原告靳四虎与被告宋金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6日

张秀峰:

本院受理原告常建飞与被告张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6日

刘盼盼:

本院受理原告鲁福青与被告刘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217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6日

李东来、逯凤凤: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李东来、逯凤凤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东来、逯凤凤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39153.76元,本息共计139153.76元(其中利息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28日至2023年3月17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3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等)。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16日

张明、李美玲: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明、李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明、李美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960元,利息4831.13元,本息合计54791.13元;二、被告张明、李美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月29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1.97‰计算。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明、李美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6日

杨志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易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杨志华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01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8月16日

苏永杰:

本院受理(2023)内0221民初2141号原告白致硕诉被告苏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6日

闫挨福、张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闫挨福、张春梅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263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16日

王君:

本院受理原告杨召用与被告王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君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70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8月16日

李俊成: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棚与被告李俊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俊成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59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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