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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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71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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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皓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袁武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皓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6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鸟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驳回原告袁武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袁武俊负担。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15日

秦利利:

本院受理内蒙古青城金谷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秦利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7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通辽市中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政府、通辽市通兴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袁海青、第三人金柱、李秀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书及(2022)内0521民初4002号民事裁定书书。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通辽市通兴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102元,减半收取255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通辽市通兴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裁定如下:(2022)内0521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书中“本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102元,减半收取255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通辽市通兴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本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102元,减半收取2551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通辽市通兴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15日

于小乐: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于小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李乐:

本院受理原告王瑞诉被告李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2民初992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鄂尔多斯市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诉鄂尔多斯市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622民初196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吉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生诉被告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吉明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韩峰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志强与被告韩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梅迎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史峰、史良与被告梅迎忠、第三人叶转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白文明、他娜、孟根高老、林园、岳相鹏、张振宏、张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文明、他娜、孟根高老、林园、岳相鹏、张振宏、张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623号、7848号、7622号、9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内蒙古诗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山凤骄与被告内蒙古诗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巴格那、郝铁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华与被告巴格那、郝铁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赵磊、沈其君、呼和浩特市铁锅一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任哲诉被告赵磊、沈其君、呼和浩特市铁锅一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磊、沈其君、呼和浩特市铁锅一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18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贺秀兰:

本院立案执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贺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45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本院责令你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张伟:

本院受理双青申请执行赵水鲜、张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闫传洋、贺成英:

本院受理解永臻申请执行闫传洋、贺成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2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吉凤茹:

本院受理史丽平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0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解文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肖敏华与被告解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酒泉希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褚福松: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苏智慧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如军商贸有限公司、王海军、酒泉希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褚福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恢227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中信和评报字【2023】第062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郭彩霞: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郭彩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02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彩霞的银行存款72318.6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内蒙古瑞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

原告杨临江与被告内蒙古瑞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陈建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智文桃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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