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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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71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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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雷力智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王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峰诉被告内蒙古雷力智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王国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卢喜山:

本院受理原告于光花诉被告卢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04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张在平、刘美鱼、郝来拴、刘瑞珍、王永红、张水叶: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张在平、刘美鱼、郝来拴、刘瑞珍、王永红、张水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在平、刘美鱼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至2023年6月25日的借款57000元、利息1852.25元、罚息31429.51元、违约金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在平、刘美鱼仍应按照《丰收贷个人授信额度协议》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3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郝来拴、刘瑞珍、王永红、张水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郝转桃、王银在、高三怀、任根风、李元平、李翠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郝转桃、王银在、高三怀、任根风、李元平、李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郝转桃、王银在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至2023年6月25日的借款本金77000元、罚息42153.3元、违约金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二、被告郝转桃、王银在仍应按照《丰收贷个人授信额度协议》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3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高三怀、任根风、李元平、李翠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刘春梅、高应召、王岗岗、王广兵、白海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刘春梅、高应召、王岗岗、王广兵、白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春梅、高应召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至2023年6月25日的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426.83元、罚息12492.87元、违约金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二、被告刘春梅、高应召仍应按照《丰收贷个人授信额度协议》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3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五、被告王岗岗、王广兵、白海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张利、张海风、郭利军、李卫真、张利召、王海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张利、张海风、郭利军、李卫真、张利召、王海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利、张海风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至2023年6月25日的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4444.74元、罚息17583.95元、违约金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利、张海风仍应按照《丰收贷个人授信额度协议》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3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郭利军、李卫真、张利召、王海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郭利军、李卫真、张利、张海风、张利召、王海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郭利军、李卫真、张利、张海风、张利召、王海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利军、李卫真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至2023年6月25日的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2113.9元、罚息17064.14元、违约金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二、被告郭利军、李卫真仍应按照《丰收贷个人授信额度协议》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3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张利、张海风、张利召、王海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马杨:

本院受理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马杨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2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马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张国强、霍俊平、祁乐乐、韦琴、韦铁军、刘彩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张国强、霍俊平、祁乐乐、韦琴、韦铁军、刘彩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强、霍俊平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至2023年6月25日的借款本金26893.88元、利息947.21元、罚息6186.4元、违约金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国强、霍俊平仍应按照《丰收贷个人授信额度协议》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3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王、被告祁乐乐、韦琴、韦铁军、刘彩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内蒙古义和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张宽厚: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大禹排水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义和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大禹排水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张宽厚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3)内0102执异5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大禹排水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因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大禹排水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对执行裁定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531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王竣德: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赫与被告武慧珍、王竣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慧珍、王竣德向原告林赫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武慧珍、王竣德以人民币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以人民币1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以人民币1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以人民币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以人民币14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向原告林赫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冬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冬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偿还截止到2023年6月26日的借款本金838627.3元,利息、罚息及复利等应收未收利息合计为19919.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冬梅按照《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3年6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及复利等应收未收利息;三、被告冬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用21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韩起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鸿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韩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内蒙古鸿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其支付的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5935.28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代付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3年9月10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段利清:

本院受理原告韩云龙诉被告段利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03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张慧梅(曾用名张慧敏):

本院受理原告韩文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9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供济堂法庭(法院211办公室)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15日

吕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狄青诉吕利军、土默特左旗博通面食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侵权支出的医药费、救护车费等费用15417.46元、住院伙食费12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待三期鉴定后另行增加,以上费用共计17117.46元。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鉴定费。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15日

冀瑞瑞:

本院受理原告杨艳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儿子杨浩博和女儿杨子琪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每月3500元,直至子女成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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