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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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7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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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利、李慧园: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钱亮装潢店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30225元;2、要求二被告以本金30225元为基数支付违约金,从2019年1月1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志坚(又名王志坚):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736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海生农资经销处诉被告志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10260元;2、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3381.70元;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包色娜、张剑英: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霞诉被告张艳雨、包色娜、张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包色娜、张剑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丽霞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包色娜、张剑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丽霞利息53600元;三、驳回原告张丽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包色娜、张剑英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15日

李鹏飞、崔银栋: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鹏钧、赵利珍、李鹏飞、康文华、白雪莲、崔银栋、马志亮、刘来柱、孟海平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联系到你们,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李鹏飞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2)内0602执恢231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鹏飞所有的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47316股金、分红及配股;2、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确定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47316股金市场价值为56116.78元,即每股单价为1.186元。本院依法向崔银栋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2)内0602执恢231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崔银栋所有的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5985元股金、分红及配股;2、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确定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5985股金市场价值为18958.21元,即每股单价为1.186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和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吕学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金莲与被告吕学军、第三人杜跃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作出的(2023)内0602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吕学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安金莲办理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华宇名门1幢1单元403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吕学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马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杜埃保、杨奇花与被告马海峰、杜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6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马海峰、杜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杜埃保、杨奇花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年利率14.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7.74元,由被告马海峰、杜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肖康峰:

本院受理原告刘华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定金4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6843元(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4月4日利息损失为6843元),合计为45684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3)内0602民初509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以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3日后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付林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玉芳与被执行人付林林、杨俊飞、张雪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付林林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亨通路21号颐景苑商住小区7号楼1单元501(合同编号:2011-0020229)房产一处2、网络询价报告:报告确定上述房产网询价为1558268.4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秦全富、刘建文:

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红岩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全富、刘建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4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一、被告秦全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红岩汽贸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5万元;二、被告秦全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红岩汽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1.221504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刘建文对以上第一至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红岩汽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被告秦全富、刘建文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山西华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能源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3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潘延东: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天瑞得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延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供热费人民币7074.14元(详见清单);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罗燕妮:

本院受理原告杨占龙诉被告罗燕妮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韩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守国与被告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1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娟向原告宋守国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韩娟以人民币1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照2022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宋守国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宋守国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呼和浩特市静雅餐饮有限公司、李月英、闫顺来: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静雅餐饮有限公司、李月英、闫顺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李月英、闫顺来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北丰商住小区综合楼4层1单元401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张宏刚、郑智慧、秦春利、董生、白慧: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张宏刚、郑智慧、秦春利、董生、白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宏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23年6月25日的借款本金59955.23元、利息1062.19元、罚息44541.26元、违约金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宏刚仍应按照《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3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郑智慧、秦春利、董生、白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邵登红、张俊芳、马俊平、李叶叶、郭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邵登红、张俊芳、马俊平、李叶叶、郭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邵登红、张俊芳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23年6月25日的借款本金55245.68元、罚息41059.24元、违约金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邵登红、张俊芳仍应按照《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3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马俊平、李叶叶、郭海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马俊平、李叶叶、邵登红、张俊芳、郭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马俊平、李叶叶、邵登红、张俊芳、郭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2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俊平、李叶叶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23年6月25日的借款本金57860元、利息0.81元、罚息42639.87元、违约金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马俊平、李叶叶仍应按照《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3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邵登红、张俊芳、郭海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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