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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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7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1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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娜仁图娅、苏龙高娃、青格乐图、巴图格日乐、斯庆巴特尔: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学路支行与被告娜仁图娅、苏龙高娃、青格乐图、巴图格日乐、斯庆巴特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韩芳、冷树坤、雷文东、北京海研博雅投资有限公司、中首农牧业开发(包头)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昆都仑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芳、冷树坤、雷文东、北京海研博雅投资有限公司、中首农牧业开发(包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306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朱俐国、李艳苓: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路通支行与被告朱俐国、李艳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张福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吉龙诉你、第三人高俊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757号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牛文雨:

本院受理原告包苏日古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牛文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包苏日古嘎借款本金48421元及利息(该利息截至2023年3月7日为9020元;从2023年3月8日起,以4842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621元由被告牛文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刘卫栋:

本院受理原告宝力高与被告刘卫栋、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苏迪:

本院受理原告赵露诉被告苏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64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杨宏:

本院受理原告郑倩利诉被告杨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78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刘家元: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艾迪酒吧门店与被告刘家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28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呼和浩特市海城再生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治学、李英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海城再生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469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高建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敏诉被告高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乌日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艾迪酒吧门店诉被告乌日乐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9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刘宝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晓诉被告刘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孙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亮诉被告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王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雄诉被告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贾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胜楠诉被告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范赛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四清诉被告范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云秀珍与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77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呼和浩特市博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恒鑫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博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67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孙文斌、郝燕燕:

本院受理赵建军、魏俊芳与孙文斌、郝燕燕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957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远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林与王剑宙、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鼎业建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远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王晓霞: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颖与被执行人王晓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36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赵海平: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庆与被执行人赵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37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刘清宇: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清宇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38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张伟朝: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玮与被执行人张伟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37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呼和浩特市百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秀果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百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36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孙少华: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大正金属焊割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36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卜秀清、左云正、康满良、张素清、张虎官、王河杏: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广汇支行与被告卜秀清、左云正、康满良、张素清、张虎官、王河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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