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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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7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1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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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海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焕生、刘俊龙诉被告杜娟、李素娥、内蒙古兴海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李焕生、刘俊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银春春:

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沁信用社诉你以及郭曙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多次打电话,多次邮寄的送达方式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曙光、银春春归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沁信用社借款本金100000.00元,截止2023年4月12日尚欠利息43798.16元,本息合计143798.16元(利息自2019年5月8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为准,利息暂计算至自2023年4月12日为43798.1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8日,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沁信用社与被告郭曙光、银春春签订《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郭曙光、银春春授信贷款额度人民币100000.00元,授信期限为24个月,自领用合同签订之日算起。借款期限内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7.540000‰,逾期利息在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被告郭曙光、银春春于2019年5月9日使用贷款额度1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7日止,当日原告依约履行放款义务。2020年5月7日,借款到期后,被告郭曙光、银春春未按照约定,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诉。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岑双:

本院受理原告高建军诉被告岑双离婚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岑双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836号案件的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杨阔: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阔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玉栋借款本金7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刘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121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刘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还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6928.78元,本息合计86928.78元(利息自2018年3月29日暂计算至2023年3月14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3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刘建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张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李芳清与被告张俊峰、陈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121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张俊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芳清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5264元,本息合计25264元(利息自2018年2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1月1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核减已给付的4000元利息后,尚欠利息为5264元。从2023年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陈秀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俊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张俊峰、陈秀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尤爱枝: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郭满伟、尤爱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李春香:

本院受理原告刘乐诉被告李春香(公民身份号码:15272219780204212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张献华、张玉洁:

我院受理的史强申请执行张献华、张玉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史强申请对被执行人张献华、张玉洁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26号万达广场商业综合楼6层B座601、602、603、604、605、606、607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范绿叶、孙东宇、刘花女:

本院受理原告赵占文诉被告孙东宇、刘花女、范绿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范绿叶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35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三楼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金明华: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苏日娜、赵云、金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金明华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598号案件的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李爱芳:

本院受理原告党世俊与被告李爱芳、史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康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康燕、王根计、刘二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康燕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97038.87元及利息15335.13元,本息合计112374元,以及律师费6000元,以上合计118374元,及本金97038.87元从2023年3月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05‰计算所得的利息;二、被告王根计、刘二花对上述给付内容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王根计、刘二花对上述给付内容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可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康燕追偿。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刘海清:

本院在执行刘涌与刘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2)内0602执4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海清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裁定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刘海清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中的现金价值。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刘建荣、马玉华:

本院受理原告赵玉诉被告刘建荣、马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3)内0602民初4877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4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白玉好:

本院受理原告刘培义诉被告白玉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170214元以及借款利息173570(以25万元为基数,从2010年5月9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70214为基数,从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及从起诉之日到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7021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息暂计343784元。2、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传票、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刘志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天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921民初721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510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点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三合(深圳)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王娟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三合(深圳)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三合(深圳)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诉原告王娟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三合(深圳)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签订的《叫来河小区成品保护资源互换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三合(深圳)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返还进场费40000元,并赔偿损失141000元,合计181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三合(深圳)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反诉原告三合(深圳)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反诉被告支付进场费4000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共计48000元;2.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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