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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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70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1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姜坤: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布日俄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姜坤偿还欠款本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李玉侠:

本院受理的原告习云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给付利息25428元(自2017年1月5日起2020年8月5日计43个月X20000元X0.02元=17200元)(自2020年8月6日起至2023年6月6日计34个月X20000元X0.0121元=8228元),本息合计:45428元;2、后期利息自2023年6月7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0.0121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孙小东(别名孙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姜丽明与被告孙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孙小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姜丽明欠款本金44300元;二、被告孙小东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姜丽明自2023年5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3%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温秋果: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温秋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7642.91元,已到期利息9822.00元,逾期部分罚息66465.26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29日),逾期部分本利合计:163930.17元;二、被告温秋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2022年6月30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8063‰计算的利息;三、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温秋果名下位于保康镇巴彦塔拉大街团结路王府家园10号楼2单元6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154021301960,他项证号:蒙房他证科左中旗字第15404130092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白海、张雪岭、白文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海凤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白海、张雪岭、白文龙偿还欠款80000元,利息9600元,共计89600元(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利息80000元×1%×12个月= 9600元);2、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6月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韩辉:

本院受理高秀君与韩辉、丁波用益物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3)内0521执15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韩辉名下位于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雅馨园小区6#-3-1001,建筑面积:95.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蒙(2021)通辽市不动产权第0034058号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期间不得有买卖、抵押、过户等转移财产情形;(2023)内0521执110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韩辉名下位于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雅馨园小区6#-3-1001,不动产权证号:蒙(2021)通辽市不动产权第0034058号,房屋建筑面积:95.2㎡,用途:住宅的房屋所有权;奈曼旗振兴估字[2023]第F0103号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苏德:

本院受理原告周榕与被告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359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陈仁添、叶玲芳:

本院受理庞娥申请执行陈仁添、叶玲芳、内蒙古金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庞娥申请对被执行人陈仁添、叶玲芳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水岸小镇C-11号楼3-5层1单元301号的房屋及地下车位2-042、2-043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高云峰:

本院受理原告郝颖诉被告高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26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内蒙古万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永鑫:

本院受理原告高云河、张倩倩诉被告内蒙古万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永鑫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内蒙古万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和王永鑫返还原告物业押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1283元(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5日起暂计至2023年2月23日止,依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继续计算至付清为止);2、判令被告王永鑫返还原告贷款代办费3000元;以上合计14283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李静:

本院受理原告杨来元与被告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0102民初10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张波波、高英、高耀、张慧娟、王俊枝、贾福锁: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张波波、高英、高耀、张慧娟、王俊枝、贾福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1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波波、高英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10月18日的借款本金40000元,逾期利息995.49元,罚息12341.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波波、高英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1年10月19日起欠付的罚息及复利,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张波波、高英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违约金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四、被告张波波、高英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五、被告高耀、张慧娟、王俊枝、贾福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高耀、张慧娟、王俊枝、贾福锁、张波波、高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高耀、张慧娟、王俊枝、贾福锁、张波波、高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1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耀、张慧娟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10月18日的借款本金40000元,逾期利息2170.98元,罚息12739.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高耀、张慧娟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1年10月19日起欠付的罚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高耀、张慧娟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违约金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四、被告高耀、张慧娟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五、被告王俊枝、贾福锁、张波波、高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王俊枝、贾福锁、张波波、高英、高耀、张慧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王俊枝、贾福锁、张波波、高英、高耀、张慧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1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俊枝、贾福锁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10月18日的借款本金50000元,逾期利息1310.99元,罚息15447.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俊枝、贾福锁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1年10月19日起欠付的罚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王俊枝、贾福锁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违约金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四、被告王俊枝、贾福锁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五、被告张波波、高英、高耀、张慧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马强:

本院受理原告索利军诉被告马强、马海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2民初2230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王振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给付利息28470元,本息合计48470元;2、后期利息自2023年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8日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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