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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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8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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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旭:

本院受理原告李树峰诉被告马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马旭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57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和林格尔县蒙仓农业有限公司、杨小龙、郭翠英: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万森农林牧有限公司、张开世、郭鹏诉被告和林格尔县蒙仓农业有限公司、杨小龙、郭翠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和林格尔县蒙仓农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366号案件的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内蒙古富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众生冶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乔辉、张玲:

复议申请人内蒙古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内0102执异26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执复20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王月敏、乔智: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月敏、乔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送达(2023)内0826执441号执行通知书、(2023)内0826执441号报告财产令、(2023)内0826执441号执行裁定书、(2023)内0826执44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月敏、乔智共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房屋一套(房权证号:杭房字第3-4-1885号)予以查封、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三调解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到达上述房屋参加评估现场勘验,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验,届时评估机构将作出评估报告,通知你于现场勘验后第10日来我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我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郭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伟、陈思富、杭锦后旗宏祥农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郭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伟、杭锦后旗宏祥农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薛桂花:

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薛桂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24执恢2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查封)、执行裁定书(拍卖)、询价报告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95486.9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阿力塔呼: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阿力塔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6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996元,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公告费4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杨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巩利峰与被告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20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杨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吴骅与被告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19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河南朝会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郭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富华保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朝会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郭建军、山西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98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孟令聪:

本院受理原告韩春峰与被告孟令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707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胡建:

本院受理原告张亚君、王建华、付刚与被告权莉、许媛及第三人胡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740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内蒙古瑞龙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海峰申请执行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恢395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李普才:

本院受理杨文治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4933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朱源:

本院受理朝鲁门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365号拍卖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9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陈学平: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陈学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36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学平的银行存款92809.7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李鹏英:

本院受理执行梁焕文、黄建芳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5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李鹏英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卷烟厂住宅小区3号楼6层4单元东户【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2012139492号)】,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王玉平、徐建国:

本院受理执行贾迎军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6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王玉平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路巨海城第五住宅小区4号楼5单元401号房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燕巨华、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执行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与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69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燕巨华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什家街泓博花园三组会所2单元401号房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李志忠、刘文毅:

原告李玉英诉被告李志忠、刘文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欠款本金共计800000元,以及从2011年10月7日至2022年11月24日止的利息2020155.62元,以上本息截至2023年4月8日共计2820155.62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奎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王世清、苏芳:

本院受理原告杨云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奎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王世清、苏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杨云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49531.95元;二、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杨云偿还以25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36.2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792.98元,由原告杨云负担1143.22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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