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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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8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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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小平、杜培燕、韩聪林、路翠平、吕海平、韩林丽: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吕小平、杜培燕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及约定利息,截止2023年6月14日下欠利息为44546.89元,本息共计人民币94546.89元。剩余利息从2023年6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被告吕海平、韩林丽、韩聪林、路翠平对上诉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请求判令六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李雨旺、云小三、赵鹏飞、乔素梅: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及约定利息。截止2022年7月6日下欠利息36806.82元,本息共计人民币86806.82元。剩余利息从2022年7月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2、判令第二、第三、第四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四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过户费用、律师费用等)]、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云小三、李雨旺、赵鹏飞、乔素梅: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及约定利息。截止2022年7月6日下欠利息30856.19元,本息共计人民币90856.19元。剩余利息从2022年7月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2、判令第二、第三、第四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四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过户费用、律师费用等)]、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闫红英、杨钢、姚利彪、林平山、陈秀忠: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9200元及约定利息。截止2022年7月6日下欠利息22126.53元,本息共计人民币81326.53元。剩余利息从2022年7月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2、判令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五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过户费用、律师费用等)]、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林平山、陈秀忠、闫红英、杨钢、姚利彪: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9700元及约定利息。截止2022年7月6日下欠利息22314.91元,本息共计人民币72014.91元。剩余利息从2022年7月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2、判令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五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过户费用、律师费用等)]、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云广林、王莲莲、武艮刚、高银连、任德恩、赵娜娜: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云广林、王莲莲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及约定利息,截止2023年6月14日下欠利息为47517.6元,本息共计人民币97517.6元。剩余利息从2023年6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被告武艮刚、高银连、任德恩、赵娜娜对上诉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请求判令六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武艮刚、高银连、云广林、王莲莲、任德恩、赵娜娜: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武艮刚、高银连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0000元及约定利息,截止2023年6月14日下欠利息为61335.31元,本息共计人民币141335.31元。剩余利息从2023年6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被告云广林、王莲莲、任德恩、赵娜娜对上诉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请求判令六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宛志强、李彩凤: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宛志强、被告李彩凤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64025.51元,利息8030.72元,罚息266.28元(含复利),共计272322.51元(暂计算至2023年3月14日,自2023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2、请求判令被告宛志强、被告李彩凤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3、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宛志强、被告李彩凤抵押的坐落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一监狱9-2-403的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至2项诉请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92489.86元,利息6149.47元,罚息218.32元(含复利),共计198857.65元(暂计算至2023年3月15日,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3、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坐落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四纬路东润豪景二期10号楼403号的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至2项诉请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周国良、范姝荣: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玲燕、被告杨利周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567665.98元,利息14084.66元,罚息338.97元(含复利),共计582089.61元(暂计算至2023年3月15日,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2、请求判令被告周玲燕、被告杨利周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3、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周玲燕、被告杨利周抵押的坐落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轧钢北路隆聚园小区4号楼2层3单元202的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至2项诉请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杨利周、李彩凤: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玲燕、被告杨利周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567665.98元,利息14084.66元,罚息338.97元(含复利),共计582089.61元(暂计算至2023年3月15日,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2、请求判令被告周玲燕、被告杨利周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3、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周玲燕、被告杨利周抵押的坐落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轧钢北路隆聚园小区4号楼2层3单元202的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至2项诉请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吴双江: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459878.62元,利息30020.6元,罚息2384.75元(含复利),共计492283.97元(暂计算至2023年3月14日,自2023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3、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坐落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路丽苑小区MZ14号楼1层2单元201号的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至2项诉请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蔺亚宾、朱慧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二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9987.70元、罚息7948.91元、复利172.23元,合计158108.84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2月27日,自2023年2月27日起,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逾期年利率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决被告一、二共同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625.49元。上述一、二项暂计159734.33元。3、判决被告一、二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王六青:

本院受理原告吕忠海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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