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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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8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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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桂兰:

本院受理(2023)内0105民初4133号原告内蒙古和丰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桂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武城:

本院受理(2023)内0105民初5973号原告李昭辉诉被告武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陈山:

本院受理(2023)内0105民初7515号原告徐斌海诉被告陈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高海龙:

本院受理(2023)内0105民初4546号原告郭红霞诉被告高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国美电器内蒙古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内0105民初7064号原告贺鹏飞诉被告国美电器内蒙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王俊:

本院受理(2023)内0105民初5785号原告马咏滕诉被告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内蒙古贝德堡健身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公司:

本院受理(2023)内0105行审49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贝德堡健身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行审49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内蒙古贝德堡健身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公司:

本院受理(2023)内0105行审49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贝德堡健身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行审49号行政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堂格斯:

本院立案执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堂格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4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李满义:

本院受理原告刘红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237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贾中星、贾燕泽、董洁: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贾中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6000元、利息11262.59元及截止到2023年2月21日的逾期利息51322.88元、复利4192.43元,合计312777.9元(自2023年2月21日起,逾期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逾期月利率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复利以结欠利息为基数,按照合同逾期月利率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决被告贾中星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2776.91元;3、请求判令被告贾燕泽、董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贾中星、贾燕泽、董洁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调查费用、差旅费用及诉讼行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郝宝林: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大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编号:HHHT18P10120220021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5218.01元,利息15391.60元,拖欠本金罚息0.42元,利息复利94.22元(暂计至2023年5月23日,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上本金利息合计460704.25元;3、判决确认原告对位于新城区车站西街付食品宿舍1号楼2层3单元23号的房屋享有处分及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王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止2023年2月1日全部本金人民币949,999.88元,利息(复利、罚息)人民币80933.50元,以及自2023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王超位于新城区大学东路123号德美公寓4层6单元6号住宅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中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执恢102号之一、(2022)内01执恢103号之一、(2022)内01执恢104号之一、(2022)内01执恢1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徐忠:

本院受理原告闫淑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王学刚: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陈俊强、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折勇与陈俊强、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何强对本院查封东胜区沃热南路1号煜春园12号楼1单元503室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2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中止对位于东胜区沃热南路1号煜春园12号楼1单元503室房产的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李长辉、贺红梅、李东山、倪东风、王伟:

本院在执行刘翠琴与李长辉、贺红梅、李东山、倪东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冯霞对本院作出分配方案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2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异议人冯霞的异议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郑学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志平与被告郑学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586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1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刘景芝、宋学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孟广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3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景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孟广华借款本金32000元,借款利息59946元,本息合计91946元;二、驳回原告孟广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584元,由被告刘景芝负担。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杨文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永红诉被告杨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3)内0621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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