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林召讯近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家暴离婚支持起诉案件中发现,救治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报告相关情况。为切实保护妇女权益,该院联合旗民政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强制报告机制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
《工作意见》规定,医疗机构、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民政部门、妇联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为义务人,一旦在工作中发现妇女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暴力伤害或者存在自杀、自残、非法拘禁、不解救或者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强迫劳动、强迫卖淫等情况,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且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同时要向检察机关备案。
《工作意见》明确,民政部门、妇联组织、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发现有“身体多处损害、精神恍惚或自杀、自残、溺亡、中毒”等非正常伤害、死亡情形的,要在发现或案发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案。情形严重的可以帮助妇女申请或直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妥善保护妇女。
《工作意见》指出,检察机关要加大立案监督力度,同时充分发挥民事支持起诉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维护因受家庭暴力、虐待等侵害的妇女权益,采取工作提醒函、工作建议函、检察建议书等多种形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履职,及时保护妇女权益。
下一步,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职能职责,加强多方协作,跟进监督保护,坚持以“我管”的能动监督,有力促进职能机关“都管”的全面履职,推动妇女权益保护各项机制落地落实。 (杨梦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