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义平、李梅梅、李海军、李兰珍、杨忠林、齐红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义平、李梅梅、李海军、李兰珍、杨忠林、齐红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焦义平、李梅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9002.47元及约定利息,截至2022年6月27日欠利息为31201.04元,本息共计人民币90203.51元。剩余利息从2022年6月2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被告李海军、李兰珍、杨忠林、齐红燕对上诉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请求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焦义平、李梅梅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李海军、李兰珍、杨忠林、齐红燕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59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杨忠林、齐红燕、焦义平、李梅梅、李海军、李兰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忠林、齐红燕、焦义平、李梅梅、李海军、李兰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忠林、齐红燕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万元及约定利息,截至2022年6月27日欠利息为33402.57元,本息共计人民币93402.57元。剩余利息从2022年6月2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被告李海军、李兰珍、焦义平、李梅梅对上诉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请求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杨忠林、齐红燕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焦义平、李梅梅、李海军、李兰珍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59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李吹红、张素清、郭元恒、边三林、连金贵、武秀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吹红、张素清、郭元恒、边三林、连金贵、武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吹红、张素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万元及约定利息,截至2022年6月27日欠利息为49913.75元,本息共计人民币129913.75元。剩余利息从2022年6月2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被告郭元恒、边三林、连金贵、武秀芳对上诉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请求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李吹红、张素清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郭元恒、边三林、连金贵、武秀芳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59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郭元恒、边三林、李吹红、张素清、连金贵、武秀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元恒、边三林、李吹红、张素清、连金贵、武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元恒、边三林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9403.9元及约定利息,截至2022年6月27日欠利息为41553.72元,本息共计人民币120957.62元。剩余利息从2022年6月2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被告李吹红、张素清、连金贵、武秀芳对上诉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请求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被告郭元恒、边三林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李吹红、张素清、连金贵、武秀芳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59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蒙美连:
本院受理原告祁兰诉被告蒙美连、张小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2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李金刚:
本院受理原告刘涛诉被告李金刚、第三人李志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做出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现原告刘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撤销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内0121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请来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9办公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将依法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周喜斌:
本院受理原告吕荣与被告周喜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喜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荣支付36747.54元(房屋租金25000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2500元、逾期交还房屋违约金5000元、暖气费4247.54元。)二、被告周喜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坐落于新城区东库街31号金牛(厨卫陶瓷中心)仓储市场D座门面房。三、驳回原告吕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喜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寇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寇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955008.11元以及利息38362.96元、罚息470.88元、复利1109.93元(暂计算至2023年2月15日),并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继续给付自2023年2月16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请求数额小计994951.88元;2、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26号万达广场6号楼4层1单元402号房屋拍卖、变卖,对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含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