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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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7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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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石作君与被告贾建英、第三人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被告石作君对(2023)内0291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张明明、云尔登:

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金道分社诉被告刘世强、张明明、云尔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张明明、云尔登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刘世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金道分社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60122.31元,本息合计180122.3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月10日,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08333‰,上浮50%标准计算)。二、被告张明明、云尔登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2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刘世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张明明、云尔登:

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金道分社诉被告张明明、刘世强、云尔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张明明、云尔登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张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金道分社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60022.31元,本息合计180022.3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月10日,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08333‰,上浮50%标准计算)。二、被告刘世强、云尔登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张明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牛强: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执87号执行裁定书、(2023)内71执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3)内71执8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8月8日

李俊: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飞诉被告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文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巴特尔: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556号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诉讼通知、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柴金萍:

本院受理原告许婧与被告柴金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内0102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嵇静(纪静):

本院受理原告朱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80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方支付原告劳动报酬45200元;二、判令被告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8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至起诉之日暂计为1777.57元);三、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田拥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拥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代还保证金共计21879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暂计算到2022年9月8日,利息为7106.3元(812天×21879元×14.6%÷365天);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180783元,违约金从2020年6月18日起计算,直到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到2022年9月8日利息为180783元(812天×0.0003×742131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张彬:

本院受理原告王宇飞诉被告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68096.6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张林冲:

本院受理原告张拴林诉被告张林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高春发、武巴特: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英诉被告高春发、武巴特、樊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2、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利息人民币18506.95元(利息以1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65%计算,从2021年3月15日起暂计至2023年2月15日)利随本清;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马同岐:

本院受理原告李兰英诉被告马同岐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王磊:

本院受理原告白佳林诉被告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白佳林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3年9月6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戴仿春: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陕坝镇途悦快捷酒店诉被告戴仿春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3)内0826民初2525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和拴梅、王安乐、吕枝枝、赵计全、王银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和拴梅、王安乐、吕枝枝、赵计全、王银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和拴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万元及约定利息,截止2022年6月27日欠利息为55297元,本息共计人民币135297元。剩余利息从2022年6月2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被告王安乐、吕枝枝、赵计全、王银凤对上诉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请求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和拴梅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王安乐、吕枝枝、赵计全、王银凤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59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李海军、李兰珍、焦义平、李梅梅、杨忠林、齐红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军、李兰珍、焦义平、李梅梅、杨忠林、齐红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海军、李兰珍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万元及约定利息,截止2022年6月27日欠利息为33158.26元。本息共计人民币93158.26元,剩余利息从2022年6月2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被告焦义平、李梅梅、杨忠林、齐红燕对上诉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请求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李海军、李兰珍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焦义平、李梅梅、杨忠林、齐红燕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59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王安乐、吕枝枝、和拴梅、赵计全、王银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安乐、吕枝枝、和拴梅、赵计全、王银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安乐、吕枝枝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万元及约定利息,截止2022年6月27日欠利息为34569.81元,本息共计人民币84569.81元。剩余利息从2022年6月2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被告和拴梅、赵计全、王银凤对上诉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请求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王安乐、吕枝枝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和拴梅、赵计全、王银凤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59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贺德标:

本院受理原告赵瑞刚诉你民间借贷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贺德标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息66840元(其中从2016年9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共计47个月,本金基数5万元,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为47000元;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3月13日共计31个月,本金基数5万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利息为19840元;2023年3月14日以后利息,以未给付借款本金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637元由被告贺德标负担。限你在公告之日内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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