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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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7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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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乾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振国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乾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剩余钢材款及利息共计3万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从2022年4月22日起至钢材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0.5%的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鄂尔多斯市磊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温永清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磊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一、被告鄂尔多斯市磊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向原告温永清支付租赁费71977.7元及其利息损失(以71977.7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鄂尔多斯市磊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向原告温永清返还钢管8301.5米,扣件2381个,顶丝1645个,并支付前述未返还租赁物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租赁物返还之日止并核减冬季停工期(即自上一年度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止)后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计费标准计算的租赁费(《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租赁合同》第三条租赁物资价格:钢管每天每延米0.010元,扣件每天每个0.005元,顶丝每天每个0.025元);三、被告鄂尔多斯市磊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向原告温永清支付公告费400元;四、驳回原告温永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0.68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磊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750元,由原告温永清负担2010.68元}、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吕茂:

本院受理原告严喆与被告吕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吕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严喆偿还借款本金270628元以及支付利息57415.42元。案件受理费6220.66元,由被告吕茂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孟四和:

本院本院受理原告张曼梅与被告国家能源集团新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孟四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张曼梅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及副本,主要内容:一、请求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内0602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所有诉讼请求;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孟四和:

本院受理原告张曼梅与被告国家能源集团新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孟四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一、驳回原告张曼梅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48435.34元,由原告张曼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温建国、内蒙古大飞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温茹:

本院受理原告李智平诉被告内蒙古大飞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温建国、温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李智平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5.1元,由原告李智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鄂尔多斯市天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生有诉鄂尔多斯市天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贷款保金16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吴波、吴昊、李巧芬:

本院受理原告袁俊兰诉吴波、吴昊、李巧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被告吴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袁俊兰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吴昊、李巧芬对被告吴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原告袁俊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38.16元,由原告袁俊兰负担4338.16元,由被告吴波、吴昊、李巧芬负担13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李阿茹娜、郭玉强、白其乐木格、那日苏、包斯日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阿茹娜、郭玉强偿还借款本金:38995.32元,利息:17227.11元,本利合计:56222.43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38995.32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9.027‰基础加收50%,从2022年9月26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白长命、包斯日吉、白其乐木格、那日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白其乐木格、那日苏、白长命、包斯日吉、郭玉强、李阿茹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白其乐木格、那日苏偿还借款本金39596.48元,利息31097.06元,本息合计70693.54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39596.4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027‰基础加收50%,从2022年9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白长命、包斯日吉、郭玉强、李阿茹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3年9月27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安苏雅拉图、杨婷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迪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4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刘凤华: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长福、刘凤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就(2022)内0521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及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于志钢: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昆都仑支行与被告于志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李兰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执8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十九中东巷平远公寓1号楼1单元6层西户的房屋)、(2023)内71执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投保的821智胜人生、996鑫盛12的商业保险)、(2023)内71执8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8月8日

尹乐辰: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执83号执行裁定书、(2023)内71执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3)内71执8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8月8日

曹钰:

本院受理原告肖建宏与被告曹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0102民初11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王立萍: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立萍、侯喜平、杨勇、陈晔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王立萍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南街1号院2层5单元201号的住宅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网络询价报告,估价结果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南街1号院2层5单元201号房屋市场价值640782.66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3011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王立萍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南街1号院2层5单元201号房屋,评估价为640782.66元,一拍起拍价为544665元,竞价增价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50000元。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二拍起拍价为462965.25元,起拍价降价15%。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贾瑞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平与被执行人高利强、贾瑞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准格尔旗城市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1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准格尔旗城市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和准格尔旗城市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书[1、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602执异128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602执25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3、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602执2536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4、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602执恢1130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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