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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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6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0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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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霞:

原告王占伟与被告李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原告王占伟彩礼款33000元。案件受理费62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4日

徐州嘉寓光能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炽盛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嘉寓光能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4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任波:

本院受理原告臧运霞与被告任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42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任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臧运霞借款本金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王东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田田、王磊、王建功诉被告王东亮、杨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4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驳回原告王田田、王磊、王建功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80.06元,由原告王建功、王田田、王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张小平: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张小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张小平赔偿原告垫付的车辆修理费、施救费、鉴定费等剩余部分24662.0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薛海晓、娄树芳:

本院在执行白秋平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3)内0602执恢9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薛海晓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单编号:P310300007525117)的现金价值49366.58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二、(2023)内0602执恢975号限制消费令。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田明:

本院受理原告董太良诉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田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董太良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董太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田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张亭亭:

本院受理原告郝艳梅与被告张亭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张亭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郝艳梅借款本金81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梁姣、梁鑫:

本院受理原告万兰与被告梁姣、梁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一梁姣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和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416元(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9日至2022年12月9日,按年息3.65%计算),合计22416元,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2、判令被告二梁鑫对该笔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们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郝和平、陈云:

本院受理原告刘俊林与被告郝和平、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及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陈云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们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徐伟:

本院受理原告崔嵬诉被告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64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9659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运费5916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18(民二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贺润田:

原告马钟瑞诉被告贺润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贺润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马钟瑞赔付车辆维修费13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贺润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李海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佐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9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李海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天佐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天佐新城国际中心A幢5楼5555号、A幢13楼13011-13两套房屋未付首付款及剩余房款合计2466903元;二、被告李海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天佐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扣划的保证金共计1422027.68元;三、被告李海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内蒙古天佐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立案2022年12月6日起,以未付款、剩余购房款及代偿金合计3888930.68元为基数,利率为日万分之一直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四、驳回原告内蒙古天佐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837.6元,由被告李海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张序琼、胡鑫: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序琼、胡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序琼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截止至2022年1月25日的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及罚息合计230557.7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六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序琼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22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及复息;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徐帅、付春雷、徐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建忠诉被告徐帅、付春雷、徐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27000元,两项合计127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耿俊龙、杨宏:

本院受理耿俊龙与被执行人杨宏、周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102民初76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评估了被执行人杨宏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路元兴小区4号楼1层2单元3号的房屋。现进入网络拍卖程序,被执行人杨宏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路元兴小区4号楼1层2单元3号的房屋评估价为533325.33元,一拍降价幅度为15%,一拍起拍价为453326.53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45000元。如第一次拍卖流拍,二拍降价幅度为15%,二拍起拍价为385327.55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3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届满视为送达。自公告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刘新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3283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李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诉被告李慧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本金24554.09元、违约金2090.88元、分期手续费885.12元、利息15274.83元(暂计算至2023年1月12日)以及自2023年1月13日起至实际偿本付息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利率为日万分之五);以上请求数额小计42804.92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含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李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诉被告李慧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本金459462.87元、违约金26111.63元、分期手续费13101元、利息222996.53元(暂计算至2023年1月12日)以及自2023年1月13日起至实际偿本付息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利率为日万分之五);以上请求数额小计721672.03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含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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